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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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倡计划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人民生育由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
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认真地、长期地实行这一
政策,有利于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有利于教养后代成长,有利于已婚的青壮年
男女在生产、工作、学习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也有利于我国民族的健康和繁荣。
它不仅符合广大群众的要求,而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兹根据中央、省
委有关指示,结合我省计划生育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应在保证健康、确有效果、简便易行的原则下,因人制宜
地采取综合措施,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养得更好一些。一对夫妇所生子
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以相隔四、五年为好。对不同对
象,应有不同的作法:对未婚的男女青年,积极提倡晚婚;对有生育能力子女多的
夫妇,积极实行避孕或施行节育手术;对怀孕而想中止妊娠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
不论哪种措施,都应通过宣传教育,由群众自愿选择。
  二、对未婚青年男女积极提倡适龄结婚,根据城乡的条件,城市男女青年一般
以二十五岁以后,农村青年男女一般以二十三岁以后为宜。某些专业人员,如医务
人员、演员、教员、运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为有利于钻研业务和适应专业的需
要,还可再适当推迟一些。婚姻登记机关,对婚龄的掌握,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
向登记者耐心地讲明晚婚的好处,使其自愿地推迟结婚年龄。如说服无效,仍按婚
姻法规定执行,不得强迫命令。
  三、学生、练习生和学徒工等,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今后除干部进修学校
(训练班、进修班)以外,各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技工学校招生时,不得录取已
婚的男女学生(特别优异的已婚男女青年,经招生委员会批准作特殊处理)。已婚的
在校学生,应实行避孕,怀孕的应予休学,再次怀孕的,应令其退学。目前已有哺
乳婴儿的女生应予休学或退学。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青年学徒工和练习生,在
学习和培训期间,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四、所有干部、职工,从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起,因生第四个孩子(指现在实
有数),增加生活困难的,一般不再增发生活补助费。因过去子女多而造成生活困
难的,原则上仍可给予适当补助,但应从严掌握,补助面不得过宽,补助的款额不
得过多。
  五、凡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妻
子,从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起,出生的第四个孩子开始,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
费、医药费一律自理。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待遇的单位,从出生的第四个孩子开始,
不可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但过去已经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子女仍可继续享受。
  六、关于儿童口粮:城市儿童口粮按年龄分配,农村儿童口粮也可以考虑改为
按年龄分配。
  七、医疗卫生部门,对施行节育手术(包括放取避孕环、阴道隔膜、施行人工
流产、结扎手术者),应按省人民委员会(63)鲁卫哲字第1116号《关于降低节制生
育手术收费标准和施行节育免费手术的试行规定》,给予免费照顾。外省人民来我
省施行节制生育手术者,享受本省人民同等免费待遇。
  八、施行各种节育手术的休息时间和待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城市职工放置
避孕环者,一般的可休息一至三天,一周内不做重劳动;人工流产者,一般的可休
息七至十四天;人工流产或者中期妊娠引产者同时结扎输卵管,可休息二十八天;
单纯结扎输卵管者一般的可休息二十一天,产后结扎输卵管者,一般的可包括在产
假内,输精管结扎者,一般的可休息三至七天。以上假期均不得扣发工资,不影响
全勤和评奖。农村人民公社的男女社员,因施行上述手术的假期待遇,可参照上述
规定,由生产队在工分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九、各地应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在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公社和街道,应采用各种方式,经常深入细致
地开展宣传活动。在农村和城市居民中,应挑选培训一批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联
系群众并热心计划生育工作不脱产的男女宣传员,作为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技术
指导的骨干,做到既是宣传员,又是技术指导员,也是避孕工具推销员。通过宣传,
使广大职工和群众,自愿地实行计划生育。
  十、加强技术指导,保证手术质量。各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站,应设立
计划生育指导门诊,挑选技术熟练、服务态度好、作风正派并经过培训、鉴定和批
准手续的医务人员担任节育手术。要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切实保证质量,严防
发生事故。
  十一、切实做好节育药品、用具和器械的生产供应工作。卫生、商业、供销、
工业、物资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力求质量好、品种多、规格全、数量足,并广泛设
供应网点,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对于原料的供应,以及有关生产、销售的
数量和规模均应纳入国家计划。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凡是不合规格或过期
失效的产品,一概不许贮藏和销售。
  十二、加强科学研究,提高节育技术质量。卫生部门应积极组织中西医药卫生
人员和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在研究改进提高现有节育技术方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
研究多种、安全、有效、简便和经济的节育方法(包括口服药在内),并积极整理民
间验方,通过动物试验和临床观察,证实安全有效,报经卫生厅鉴定批准后,有计
划地推广。
  十三、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并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具体领导,一年抓几次,全面安排,定期检查总结。在各级政
府的领导下,由计委、卫生、民政、劳动、公安、商业、供销、文化、统计、教育、
工业、科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计划生育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配备一定的数量的专职干部,担负日常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
做适当分工。如宣传工作可由教育、民政、文化、报社、工会、妇联、共青团负责;
计划统计工作,可由计委、劳动、公安、统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药品用具器械
供应工作,可由卫生、商业、工业、供销、科技部门负责。
  十四、以上规定与中央有关计划生育的同类规定有抵触的地方,应按中央的规
定执行。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