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使用范围与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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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投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节育手术减免费、避孕药具经费、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
保健费、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科学研究经费。在实际执行中,各项投资比例存在
差异。

  1983、1987年山东省财政支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表
表6-4
┌────────────┬──────┬──────┐
│项目          │1983年   │1987年   │
│            ├───┬──┼───┬──┤
│            │金额 │比例│金额 │比例│
│            │(万元)│(%)│(万元)│(%)│
├────────────┼───┼──┼───┼──┤
│合计          │3972.5│100 │3967.5│100 │
├────────────┼───┼──┼───┼──┤
│节育手术减免费     │2500.0│62.9│1180.9│29.8│
├────────────┼───┼──┼───┼──┤
│避孕药具经费      │140.5 │3.5 │121.7 │3.1 │
├────────────┼───┼──┼───┼──┤
│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511.0 │12.9│702.4 │17.7│
├────────────┼───┼──┼───┼──┤
│独生子女保健费     │2.5  │0.1 │456.3 │11.5│
├────────────┼───┼──┼───┼──┤
│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   │729.6 │18.4│1506.2│37.9│
├────────────┼───┼──┼───┼──┤
│科学研究经费      │88.9 │2.2 │-   │-  │
└────────────┴───┴──┴───┴──┘

  农村村级计划生育投资支出项目有所不同,不同类别地区各项投资所占比重也
有差异。

  1971-1987年山东省农村村级计划生育集体投资资金运用分项比例表
表6-5                               单位:%
┌───────────┬───┬───┬───┬───┬───┬───┬───┬──┐
│地区         │工作人│公务费│宣传 │独生子│受术者│受术者│服务站│其 │
│           │员生活│   │教育费│女奖励│营养费│手术治│室建设│他 │
│           │补助 │   │   │费  │路费 │疗费 │费  │  │
├───────────┼───┼───┼───┼───┼───┼───┼───┼──┤
│全省         │16.0 │3.8  │4.9  │38.3 │16.6 │7.8  │5.2  │7.4 │
├───────────┼───┼───┼───┼───┼───┼───┼───┼──┤
│青岛、烟台、威海三市 │9.7  │2.6  │1.7  │69.7 │8.0  │3.1  │1.6  │3.6 │
├───────────┼───┼───┼───┼───┼───┼───┼───┼──┤
│济南、淄博、潍坊三市 │13.7 │4.1  │8.1  │20.5 │16.0 │16.0 │11.0 │16.0│
├───────────┼───┼───┼───┼───┼───┼───┼───┼──┤
│东营、惠民、德州三市地│13.3 │4.8  │3.1  │45.7 │6.3  │22.0 │2.6  │7.3 │
├───────────┼───┼───┼───┼───┼───┼───┼───┼──┤
│临沂、济宁、枣庄三市地│19.9 │3.9  │1.8  │43.7 │3.8  │21.2 │3.6  │2.2 │
├───────────┼───┼───┼───┼───┼───┼───┼───┼──┤
│菏泽、聊城二地区   │3.9  │2.9  │15.6 │1.6  │4.4  │22.7 │4.9  │8.9 │
└───────────┴───┴───┴───┴───┴───┴───┴───┴──┘

  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工厂企业计划生育投资支出项目所占
比例如下表:

   1971-1987年山东省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和工厂企业计划生育投资资金运用分项比例表
表6-6                          单位:%
┌─────┬───┬────┬────┬────┬────┬──┐
│单位   │宣传 │专职人员│专职机构│独生子女│宣传、医│其他│
│     │教育费│经费  │公务费 │奖励费 │疗设备费│  │
├─────┼───┼────┼────┼────┼────┼──┤
│机关、团体│13.1 │41.0  │5.2   │13.5  │3.1   │24.2│
├─────┼───┼────┼────┼────┼────┼──┤
│事业单位 │6.2  │17.1  │7.7   │45.3  │18.9  │4.8 │
├─────┼───┼────┼────┼────┼────┼──┤
│工厂企业 │3.1  │6.3   │1.2   │76.3  │6.2   │6.9 │
└─────┴───┴────┴────┴────┴────┴──┘

  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财政部门规定,超生子女费主要用于独生子女保健费
补助,生活困难的节育手术者的营养补助,节育手术者和手术并发症患者路费困难
补助;县级及以下服务网点基本建设和器械设备购置,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干
部培训。此项资金在征收初期管理不善,借支、挪用和滥支乱用现象较多。1985年
按照国家计生委统一部署进行全省范围的清理整顿,整顿之后,超生子女费实行县、
乡、村三级一、六、三分成管理制度,要求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