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城镇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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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城镇单位多、人口集中的特点,对计划生育管理多采取“以块为主、条
块结合,块块领导、条条保证”的方法,并逐步加强了流动人口的婚育管理。

一、组织管理形式
  70年代以前,城镇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卫生医疗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按
照划区医疗地段对所辖区域的育龄人群进行宣传和技术指导。1971年以后,济南、
青岛、烟台、潍坊、淄博等许多城市和县城,建立了“块”(市、区、街道、居委
会、居民小组)、“条”(各部门各系统)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多采取“以块为主、
条块结合”的方式组成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吸收系统和中央、省、市、区驻地单位
参加,形成“块块贯彻,条条保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双重领导体系,对基
层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具体的管理,做到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
块负责相结合,块块监督与条条保证相结合,并统一户口管理、婚姻管理和计划生
育管理,地方和系统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实行定期例会和计划生育汇报、检查、
统计报表制度。长期实行这种管理方法的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区及其他县城,从
1980年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至今,城镇计划生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始
终保持在99%以上,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二、流动人口婚育管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流动人口激增,为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对
此,省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发出《全省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研
讨会纪要》,针对流动人口年龄构成轻、早婚超生现象严重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管
理要求。部分城镇也在实践工作中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许多地方采取以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城建、房管、
交通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作。城镇各行业系统实行分口负责:各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由招用单位
为主管理;暂住城镇从事第三产业或经商办企业的,由工商或服务部门管理为主;
建筑和施工队以城建部门管理为主;街道居委会、旅馆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在此居
住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具体管理与监督,并与原常住户口单位联系,协助管理。
对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员,特别是计划外怀孕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
协同重点加以查处。凡计划外怀孕者,立即动员自觉中止妊娠;对查明计划外生育
者,除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超生费外,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停止聘用、注销暂住证等行政处罚。
  有的城镇实行流动人口婚育管理与工商管理、户籍管理、街道行政管理相结合
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建立“一证”(户口暂住证)、“两册”(外来人员花名册和房
屋租住登记册)、“三簿”(原籍户口、暂住户口、暂住或用工单位备查簿),并建
立“三验证”、“三检查”、“三落实”的经常性工作制度,即:检验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证、临时户口证、营业执照;查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节育措施的
落实及孕情,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同时,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建立管理档案,
签订各类合同,经常进行晚婚和计划生育教育,搞好避孕药具的发放和技术服务,
落实奖惩政策,有力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