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划生育责任制与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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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年代末和70年代,农村计划生育管理适应“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政社合
一的管理体制,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妇女队长、生产作业组组长为主体,依靠他们
在生产活动中坚持做到“三勤”、“四到户”,即:勤观察、勤走访、勤询问;宣
传到户、送药具到户、手术后照顾到户、晚婚和生育计划落实到户。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基层单位产生了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责任
制,并逐步发展到人口目标管理。

一、干部岗位责任制
  建立责任制的初期,一般采取乡镇、管理区、行政村干部层层定职责,定任务,
实行粮、钱(棉)、人几项指标一起包,一起考核评比,年终一起奖罚。有的地区实
行百分记奖制,各项生产指标和计划生育指标共100分,计划生育指标一般不低于
20分,完成者可授单项奖。
  同时,各地还较普遍地实行了计划生育合同制。基层计划生育领导组织与未婚
青年、生育对象签订合同书,有晚婚晚育合同、只生一孩合同、二胎间隔生育合同、
两女孩夫妇一方结扎合同、落实节育措施的保证合同等。许多基层单位还请公证机
关进行公证,把计划生育合同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二、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1987年以后,随着基层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完善,为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的领导,加强人口目标管理机制,省、市地、县(市区)、乡镇、村各级政府领导、
村长层层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1988年9月在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上,省长赵志浩同
各市地市长、专员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部分地区在党政主要领导人
的任期目标责任书中规定了任期内需完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指标。有的地区计划生
育部门与政府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承包责任书。各地也层层强化指标管理,开展达
标活动,逐级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公布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人均经济水
平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情况。还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
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职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人口计划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若因
工作原因造成人口失控、突破人口计划的,则实行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同时,
还建立了各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对任职期间计划生育
工作做得好的领导干部,调走了也奖,反之,调走了也罚。提拔、晋升干部,均考
察其在职期间的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全省各地还实行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在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各行业系统集体和个人综合性评比中,凡计划生育工作达不
到人口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的,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而唯计划生育好可
授单项奖。1988年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情况考核评比,威海市、
烟台市获人口目标达标一等奖,青岛、济南、淄博获二等奖,泰安、潍坊获三等奖。
全省有83个县(市、区)完成了人口计划,比1987年增加41个。

三、对后进地区实行重点管理
  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1987年不符合政策生育56万人,其中
74%集中在35个县(市、区)。自1988年起,对这35个县(市、区)实行“情况单列”,
重点管理。各市地列出342个重点管理乡镇,县乡镇列出一批重点管理村。省严格
考核奖惩,每年1月初,以县为单位进行大规模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并公布调查结
果,奖优惩劣。根据1988年实施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际情况,中共山东省委、
省政府将利津、武城、夏津、莘县、沂水、沂南、郓城7个后进县从35个重点管理
县中转出来;同时,将计划外生育较多、漏报人口量大的邹县、滕州、泗水、莒县、
无棣、肥城6个县市,纳入省重点管理范围,并撤销滕州市、邹县省计划生育先进
集体称号。1988年,仅35个重点管理县一年就少生10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