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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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始终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育龄
夫妇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以避孕为主,采取综合的、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1980
年,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作出了“患有遗传性疾
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的规定。1985年,省计生委、卫生
厅联合下发《关于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及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试行意见》,
1988年7月13日又联合下发了《山东省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对1985年制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补充,加强了病残儿鉴
定工作的管理。
  1988年,省人大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①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和
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②经县以上医院检查确诊患有可能
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③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
个孩子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
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