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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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以后,山东省逐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973年8月28日,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
行规定》,规定:①城市安排住房,应优先照顾晚婚者。②为保护手术者的健康,
节育手术者的假期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医生证明需延长休息时
间,仍应按公假处理。施行节育手术所需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疗费和住
院费一律免费。③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社员等,在按规定休息的时间内,
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奖。临时工、家属工由招用单位发给工资。
  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发布《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进一步
确定: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采取有效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
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报县(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由县(区)发给独生子女
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干部职工每月发给儿童
保健费5元,农村社员每月补贴儿童保健工分50分,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发至7周岁,
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分配相同面
积的住房,农村社员在兴建房屋时,应优先解决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招工、招
生优先招收独生子女和只有两个女孩的;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在手术住院期间由所
在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营养补贴,农村社员可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给予必要的
营养照顾;妇女做节育手术住院期间,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
可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按公假处理;对已实行结扎的夫妇,
因某些原因,要求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吻合术者,持本单位介绍信,可以免费施行;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其治疗费
用与节育手术同样报销,病休在一年内按公假待遇,超过一年的按劳保规定处理。
在治疗过程中,所在单位要给予妥善照顾。
  1980年3月31日经山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由省政府颁发的《
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除重申上述政策外,又作出以下4条规定:
①女性25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②独
生子女的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4周岁止;③终身无子女的男
女职工在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④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
时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1988年7月20日,省人大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出如下奖励规定:
①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
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增加的假期也视为出勤。农业人口实行晚
婚晚育的,可免除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②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干部、职工的,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5元;其父母均为农业人口的,每年发给独生子女
保健费不少于60元,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从领取独生子女证
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
高中免缴学费;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国家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③对
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
给予物质奖励。④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
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