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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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
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
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
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1973年4月23日又发出鲁计生字
第25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
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
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1980年3月31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1980]46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
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
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
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1980年9月
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
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1981年
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1952291对,占一孩夫妇的87.3%,1982年全
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89.7%,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90%以上。
  1980年10月11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
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
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1982年2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
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
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
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
精神,山东省制定出了适应省情的实施细则。
  一、为照顾某些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1982年分别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
三条”、农村“七条”规定。
  城市“三条”规定是:①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者;②结婚八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
怀孕者;③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村“七条”规
定即除执行城市的“三条”外,增加以下4条:①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②男
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③独子
与独女结婚只生一个孩子者;④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一个孩子,
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生育二胎间隔为四年以上。全省每年有计划安排出生
的二胎人数占总出生人口的2%左右,计划生育率有所提高。
  二、照顾归侨、侨眷生二胎的“二条”规定。
  1983年8月16日,省侨办、省计生委下发[1983]鲁侨71号文件规定:①新回
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②夫妻双方均系归
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六年者,可
允许生育第二胎。
  三、照顾生二胎的“十六条”规定。
  山东省在执行二胎生育的“七条”过程中,经调查研究,根据中央[1984]7
号文件的精神,1984年5月14日由中共山东省委下发《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
把照顾生二胎的“七条”规定发展为“十六条”。其中,对再婚夫妇生二胎增加了
3条规定,即:①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
或未生育过的;②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
家庭身边无子女的;③再婚夫妇一方为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
的。对长期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和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作出2条规定,即:
①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②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的。此外,还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
族,或者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
身边无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二胎。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
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及两代单传的(仅限农村),也列入了照顾生育二胎的范围。
  四、海岛渔民生育二胎政策。
  1985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海岛工作会议确定,长岛县渔民实行一对夫妻生两
个孩子的政策,两孩间隔五至六年。
  五、照顾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政策。
  山东省通过调查研究,反复测算和认真分析,1984年5月在文登县进行了农村
独女户有间隔地生育二胎的试点,1985年5月试点范围扩大到14个县、18个乡(镇),
到年底达到49个县、110个乡镇。经过总结试点经验,1986年2月13日,中共山东省
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规定独女母
亲生育第二胎的年龄必须年满30周岁。1988年3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
计划生育工作纪要》对此政策给予了肯定。1988年6月底,全省已有62439个村实行
了这一政策,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70.7%。1987年、1988年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符
合政策生育二胎的人数,占总出生人数的20%左右。
  1988年7月20日,省人大讨论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将现行生育政策
纳入《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
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一个孩子,但
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
居民生育第二胎作出了11条规定: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②经县以上病残儿
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③曾患不
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
民族的;⑤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
一个女孩的;⑥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⑦夫妻一
方系非遗传性病残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⑧夫妻一方从事
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一个女孩的;⑨再婚夫
妻一方只生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过的;(10)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
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11)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
侨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
的。农村除执行上述各条外还执行以下4条规定:①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
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②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
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③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
岛的渔民、农民;④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
计划生第二胎。并规定凡安排生育第二胎的,女方需年满30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
生育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