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晚婚晚育政策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人口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article/16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6/article/16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在全省提倡晚婚、计划生育。1973年8月28日,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出《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再次规定:①广大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的晚婚 号召,推迟结婚年龄。特殊情况,经群众讨论,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照顾。② 学生、学员、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宜结婚,否则应劝其退学退职。 除调干、进修生外,各类高、中等院校招生时,不录取已婚男女学生。③反对早婚, 对不到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应进行晚婚宣传教育,予以劝阻。1979年和1980年, 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均重申了上述 规定。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 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