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晚婚晚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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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
,在全省提倡晚婚、计划生育。1973年8月28日,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出《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再次规定:①广大青年要积极响应党的晚婚
号召,推迟结婚年龄。特殊情况,经群众讨论,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照顾。②
学生、学员、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宜结婚,否则应劝其退学退职。
除调干、进修生外,各类高、中等院校招生时,不录取已婚男女学生。③反对早婚,
对不到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应进行晚婚宣传教育,予以劝阻。1979年和1980年,
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均重申了上述
规定。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
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