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常性人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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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统计是随着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而出现的。城市人口统计与户口登记同步
进行,凡建立起户口登记的城市,即进行了基本的人口统计调查。农村于1953年第
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后开始进行人口统计。城乡人口统计任务,由中央公安部、民
政部分别部署。1956年3月,农村人口统计工作随同户口管理一起,由民政部门移
交给公安部门。1957年以前农村人口统计内容仅有人口变动情况,城镇除此外,还
有市人口统计和镇人口统计。这一时期人口统计报表不及时,统计数字也不够准确。
据1957年人口统计质量抽查,漏报出生占7.7%,漏报死亡占8.7%;迁出重复统计
占2.3%,迁入漏统计占0.6%。总人口重漏相抵后,还遗漏0.26%。
  1958年,公安部、统计局联合召开全国人口统计会议决定,公安系统于年内建
立起《人口变动》、《市人口》、《镇人口》、《人口迁移状况》、《人口文化程
度》、《民族人口》、《人口阶级构成》等11种定期报表制度,其中后4种在1958
年上半年一次性调查统计。会议还要求整理1949-1957年人口历史统计资料,并要
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上报。
  1960年,全省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公安机关及时提供了人口资料。同年9月,
中共华东局在济南召开会议,省公安厅向会议提供了山东省历年人口出生、死亡、
非正常死亡、人口外流等资料。这些资料如实地展示了共产风、平调风、浮夸风、
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的后果。随后省公安厅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关于一切工作的目的要服务于保人、保牲畜、保秋收、保治安的指示,制发了《人
口自由流出、返回》和《人口出生、死亡及死亡原因》两种统计表,从1960年10月
开始,逐月进行调查统计,对重灾县市实行旬报,为省委、省政府指挥生产救灾提
供详细的人口情况。
  1963年12月17日,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委向各地、市、县委,各专署、市、县
人委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消除多报人口的通知》,指出人口统计
数字的不实,已经给国家计划经济造成了一定困难,各级党委和人委必须认识到这
是关系国家建设的大事,不容许有任何潦草马虎;要将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除多报
人口现象的指示精神传达到生产大队,以实例教育干部和群众,保证上报人口数字
的准确性。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户口登记和经常性的管理工作,以保证人口
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1964年7月1日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全省通过这次普查取得了准确的人口
资料,并查出1963年人口统计年报多报55万人。
  1967-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山东人口统计工作停止。1970年在
省有关部门的要求下,省公安机关军管会向各县、市作出部署,印发了一张人口统
计表。1972年10月,公安部下达通知,恢复正常的人口统计报表制度。为了及时、
准确地向国家提供人口资料,省公安厅报请省革委会同意,每年人口统计年报,由
省革委向地、市、县革委会发出通知执行。省革委要求各级革命委员会加强对人口
统计工作的领导,作到统一安排、统一部署;以公安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成立
人口统计机构,共同完成人口统计年报任务;统计前要认真核实户口,如实进行统
计,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