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转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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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和严格控制将农村人口迁入城镇,是社会主
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人口政策。据统计,1949年全省有非农业人口260万人,占
全省总人口的5.72%,1985年增至101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22%,36年间净
增757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1万人(1980年以后平均每年净增59万人)。每年增加的
非农业人口,除人口自然增长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①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工人;
②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大、中专院校学生;③军队干部家属“农转非”;④职工、干
部家属“农转非”;⑤落实政策“农转非”;⑥无地农村人口就地“农转非”。其
中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对职工、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审批工作,军队干部家属
“农转非”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批。其他几个方面的“农转非”,由省和中央
有关部门规定政策标准,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协助监督、审查和具体办理户口手续。
  “文化大革命”以前,审批“农转非”工作主要由市、县公安机关,按照1957
年7月29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和紧缩城市人口工作中发生
的问题及解决意见的报告》,以及1964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
口迁移的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山东省又制定了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具体措施。
1960年8月13日,省公安厅遵照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要严格控制由农村流入城市的
人口并动员一部分城市人口下乡生产,今后半年内公安部门不办理农村人口迁入城
市的转移手续”的指示精神,向县以上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规定农村公安机关,除
对学生持有就学证明、工人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经过认真审查后发给迁移证
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迁入城市,城市公安机关除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准予入户外,
其他一律不签发准迁证;在一年时间内停止办理农村人口迁入城市。1974年,为了
限制某些地区、某些单位不按国家计划招工,不限招工截止时间,随意招收农村人
口等做法,省公安厅与省粮食局共同制定了《入户和供应粮食通知书》。该通知书
根据国家招工计划,写明了招工单位、人数、对象和入户地区等,发至入户、供粮
所在市、县公安局、粮食局,凡不符合通知书规定招收的新职工,拒绝办理入户和
供粮。
  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处理户口迁移规定》,具体规定了农业
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的条件以及审批权限和手续等。公安部下发贯彻意见规定,每年
批准“农转非”的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1.5‰的控制比例(1980年又增加0.5‰)。
同年12月7日,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
知》,提出三点贯彻意见:①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参照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
规定的宣传提纲,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②
严格执行户口迁移规定,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自立法规,另搞一套;③认真做好
市、镇无户口人员动员回乡和安置工作。
  全省各级公安户口登记机关,按照规定要求正确处理了大量的户口迁移问题。
但也出现了个别违背国家规定,突击审批“农转非”的现象。1979年10月8日,省
委、省革委向全省批转《关于聊城、陵县、泗水户口迁移情况的调查报告》,决定:
①各地、市、县应由领导同志挂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击审批“农转非”的情
况逐户逐人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无论是什么人的子女亲属,都要做好
思想教育工作,限期退回户口、粮食关系,已安排工作的予以辞退。②除招工、招
生、知青因病或因特殊困难返回城市落实政策、随军家属的户口仍由县(市)公安局
审批外,其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审批权,一律收归地、市公安局。③坚
持户口迁移一律由公安机关统一审批的规定,其他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决定,包
揽户口审批权,更不能乱立章法,乱开口子,乱批条子。1979年11月10日,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向全国批转了该调查报告。
  为了照顾某些行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具体困难,1983年至1985年,经中央有关
部委批准,全省先后解决了煤炭系统井下职工家属、军工三线职工家属、劳改工作
干部家属、检察院派往劳改单位干部家属的“农转非”问题。又经省批准,解决了
中学五级、小学三级教师家属,在海岛工作的职工家属,调入重点工程技术干部家
属,科学技术干部家属,在乡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及其家属,落实政策以及1964年
至1966年上半年成户下乡人员要求返回城镇人员的“农转非”问题。以上共计1217
万人,不占“农转非”控制比数。
  无地农民集体“农转非”,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第十二条“生产队
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可转为非农业人口或城镇户口”的
规定办理。1984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确定,人均只有一二分土地,
人数在一二千人以内的集体单位“农转非”,由分管副省长审批;对人数较多、情
况比较复杂的“农转非”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意见,请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批。
在审批前,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农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劳动局,对行署、
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进行审查把关,拟出审批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执行。1985年省政
府8号文件通知,审批“农转非”除按规定由各地审批的部分以外,需经省审批的,
凡一次“农转非”人口在五百人以下的,一般由省公安厅办理,一次转五百人以上
和虽不足五百人但情况复杂的,由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同年
8月9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问题,决定对成批“农转
非”,除人均土地在一分以下,地、县财政又能负担的以外,其他情况暂缓办理。
  据统计,1978年至1985年,全省有56个市、县(次)向省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要
求将487154人就地“农转非”。经省政府批准的,有43个市、县(次),346465人,
占报批人数的71.1%。其中批准人数最多的市是青岛市,为46075人,其次是烟台
市33625人;批准人数最多的县是邹县,为28054人,其次是安丘县66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