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婴儿、儿童、产妇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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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婴儿死亡率
  全省婴儿死亡率呈逐步下降趋势:1958年为67.2‰,1961年为96.74‰(1959-
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婴儿死亡率均在90‰以上),1975年为28.95‰,1981年为21.
65‰,1986年为12.46‰。全省婴儿死亡人数在死亡总人数中所占比重也逐步下降:
1958年为12.6%,1961年为10.17%,1975年为8.3%,1981年为5.49%,1986年为
4.28%。
  婴儿死亡的原因,据省卫生厅1980年在全省13个地市132个县区进行的1977-19
79年婴儿死亡情况回顾性调查表明,从出生至一个月内的新生儿死亡占婴儿死亡总
数的74.91%,其中因窒息、早产、先天畸形、肺炎、意外死亡和破伤风死亡的,
占新生儿死亡总数的72.09%。出生后一个月至一周岁的婴儿死亡占婴儿死亡总数
的25.09%,其中因肺炎、营养不良、先天性心脏病、先天畸形和流脑5种疾病死亡
的,占54.93%。另据省卫生厅1984年婴儿死亡回顾抽样调查资料,婴儿死亡的主
要原因是肺炎、产时窒息、先天异常、早产、意外窒息、败血症和破伤风;在死亡
婴儿中新生儿占73.93%;死于生后一周者占新生儿死亡总数的72.1%。

(二)儿童死亡率
  新中国建立后,全省儿童死亡率呈下降趋势。据省公安厅统计数字,1958年、
1960年、1975年和1987年,全省0~14岁儿童死亡率分别为11.15‰、13.24‰、3.
66‰、2.39‰。这说明全省儿童卫生保健事业在不断发展。儿童死亡率城乡有别。
根据全省第二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1981年儿童死亡率县高于镇,镇高于市,市、
镇、县之比为100∶118.5∶130.5。这说明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市、镇好于农村。
  全省儿童死亡原因,新生儿疾病的死亡率最高,其后的顺位是传染病、呼吸系
统疾病、外伤、中毒和意外死亡、消化系统疾病。

(三)产妇死亡率

  新中国建立后,全省产妇死亡率逐步下降,1949年为150/万,1965年为45/万,
1983年为3.4/万。全省产妇死亡率城市低于农村。省卫生厅对全省除临沂地区之外
的12个地市1977-1979年的回顾调查资料表明,4个省辖市产妇死亡率为4.7/万,8
个地区产妇死亡率为5.7/万,说明城市的妇女保健工作好于农村。12个地市中,产
妇死亡率最高的是德州地区,为9/万,其次是聊城市和济宁地区,分别为6.9/万、
6.2/万;最低的是烟台地区和青岛市,分别为3/万、4.4/万。产妇的死因,12个地
市的调查资料表明,产妇死亡疾病前7位的顺次为产期出血、妊毒症、心脏病、产
后感染、中毒、合并肝炎、羊水栓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