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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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山东人民出版社成立之后,对编审工作程序陆续做过一些具体
规定,如《关于编辑工作的几项临时规定》、《编辑工作细则》、《书稿编审
工作基本程序的规定(草案)》等。这些规定仅作为草案试行。
1962年山东人民出版社正式颁行了《关于编辑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对选题计划的编制、编辑工作计划的编制、约稿、书稿的审查及编辑加工、
插图绘制与封面设计、发稿付印计划的编制与检查、书稿清样检查、书籍出版
后的工作等8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1964年又作了一次修订,增加了签
订著作物出版合同和图书原稿管理两项内容。规定“书稿清样退出版科后,总
编办公室即与作者签订著作物出版合同”,“总编办公室主任代表出版者签名
盖章”。
“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被斥为“管卡压”而废除。19
73年1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出版局重新制订《关于书稿编审程序的暂行规
定》,编审程序虽有所恢复,但内容却与前规定不同:在组稿方面提出“有些
书稿应强调组织三结合的班子编写”,对审稿程序提出“重要书稿可采取编辑
、小组长、编辑组长会审或编辑、工农兵、专业人员会审的办法进行审查,然
后交决审者决审。”“书稿编好后,由编辑……送小组长或编辑组长复审,局
审稿小组决审”。
“文化大革命”结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规章制度得以恢
复和完善。1984年山东人民出版社拟订了《关于编辑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
(讨论稿)》。这个文件对选题,组稿,审读,加工,发稿,装帧设计,发排
,校对、看样和付印,再版和重印,征订、印数和发行,书稿档案等14个有
关编辑工作程序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其特点是,既考虑到形势发展的要求
,又吸收了过去有关规定的合理成份,内容较为详尽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