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编印发协调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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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印刷、发行是出版工作的三个组成部分,协调三者关系,是出
版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951年新华书店山东总分店划分为新华书店山东总分店、山东人民出
版社、山东新华印刷厂三个独立专业单位。在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处的领
导下,出版社和印刷厂签订了印刷合同,出版社和新华书店签订了供需合同,
印刷厂与新华书店签订了图书交接合同,通过合同协调了三方关系。1955
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处移交山东省文化局,在省文化局内设立了
新闻出版处。编、印、发由省文化局新闻出版处协调。1957年编、印、发
三家矛盾突出,本版书的订数大幅度下降,虽经行政领导机关召开会议研究解
决,但最终未达成协议。编、印、发三者矛盾成为老大难问题。造成本版书订
数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二:一、省新华书店是自负盈亏,偏重于大量推销积压的
存书,对本版书的进销,重视大本头,轻视小册子。二、出版社有些新版书的
读者面狭窄,出版周期长,影响了订数。
为了解决编、印、发三家之间存在的矛盾和扯皮现象,1958年4月,
中共山东省委决定成立山东省出版事业管理局,统一领导山东人民出版社、新
华书店山东总分店和直属书刊印刷厂。省出版事业管理局先后于1959年、
1960年、1962年制订和修订了关于编辑、印刷、发行工作联系制度,
对于解决编、印、发的矛盾起了良好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编、印、发联系制度被全
盘否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山东的出版事业发展很快,图书出版任务
逐年扩大,编辑、印刷(包括物资供应)、发行之间出现了新情况,产生了新
矛盾。山东省出版总社积极推行编印发协调的合同制,作为改革的重要措施。
经过几年酝酿、准备,于1986年正式实行编印发协调的合同制。为了严格
执行图书出版、印刷、发行合同,1987年进一步修订了1985年制定的
《关于协调编印发关系的若干规定》。各专业出版社、省书刊印刷公司、省新
华书店之间,各地、市出版分社与各专业出版社之间,陆续签订了《图书印刷
出版合同》、《委托审编合同》、《重点书出版合同》、《图书出版发行合同
》、《图书出版印刷协议书》、《大中专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协议》、《中小
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合同》、《关于出版装帧材料的供应和管理办法》等一系
列经济合同。这些合同规定了各专业出版社、省书刊印刷公司和省新华书店在
协调联系中的职责:出版社担负制定选题计划、制定发稿计划、审阅稿件、校
样、退样、中止图书印刷、造报印刷物资计划、处理急件和特急件等方面的任
务;省书刊印刷公司根据与出版社签订的印刷合同,统一安排承印任务,提供
印刷物资,按照图书出版周期制定图书交接计划;省新华书店做好鲁版图书的
宣传、征订,按时接收图书入库,支持出版社自办发行。此外还规定:出版社
所有图书,一律通过省书刊印刷公司统一安排,不得自行安排印刷;印刷公司
因承揽社会印刷任务而影响出版社合同内的图书出版,应受到罚款500元的
处罚;其他如送样、退样、出书、装订、交接图书等,如延误时间,对有关单
位要分别处以50元、100元、200元不等的处罚。
实行编印发协调的合同制,对于完善经营管理和编印发均衡发展,起了很
大的促进作用。合同制的严格执行,使编、印、发的协调日趋融洽,出版业务
的经营管理水平日益提高,保证了图书的及时出版。合同内规定的图书品种,
基本上做到不拖期,个别品种稍有延误,也在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合同内品
种的当年出书率达60%以上。同时,合同制也促进了印刷技术的改造,缩短
了图书出版的周期。从1985年底开始,总社5个直属印刷厂大多引进了电
子分色机、四色胶印机和胶印轮转机等先进设备,有效地提高了印刷生产力。
1986年图书出版平均印刷周期由1982年的237天降为130天,缩
短107天;比1985年平均出书周期缩短了30天。据1986年1至1
0月的统计,10个月共出版341种图书,出书周期缩短到95天,其中周
期最长的162天,周期最短的仅10天。1986年共有356种图书比计
划出书的时间提前,为满足读者的特殊需要,还有106种图书按需要及时出
版。另外,还安排印刷了1985年拖期出版延下来的587种图书。印刷厂
还采取措施尽快清理延期图书的尾数,使大量图书及时进入了流通渠道,满足
了读者的需要,增强了鲁版书的竞争能力,加快了资金的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