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缔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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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人民政府的出版管理机构刚刚建立,对社会上滥编滥印的出版
物还来不及进行清理整顿,图书市场一度处于混乱状态。1953年出版总署
《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决定》发布之后,山东省在较短的时间内,基
本上制止了滥编滥印非法出版物的现象。
1960年至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社会上的非法出版物主要是
非法印制的封建迷信图书。1963年9月省出版事业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取
缔非法印制流通反动、淫秽、荒诞图书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文化、工商、
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图书市场的领导和管理,严格取缔非法出书;除政府核准成
立的出版社以外,任何机关、学校、企业、团体和私人都不得擅自印制书籍、
画册、图片等类出版物。由于当时出版管理工作要求比较严格,滥编滥印的非
法出版活动很快得以制止。
“文化大革命”期间,滥编滥印的非法出版物空前增多。各级群众组织随
意自编、自印、自销各种图书,粗制滥造,泄露党和国家机密,造成恶劣影响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滥编滥印非法出版物的情况更加严重。某些机
关、学校以辅导青年学生升学为由,自编自印知识读物、复习提纲、升学指导
等高价出售,牟取暴利。热衷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自办报刊,自编自印图
书,散布腐朽糜烂、低级下流的思想观念,毒害人民群众。1980年据济南
、青岛等11个市、地不完全统计,滥编滥印、高价出售的图书达253种,
自办报纸49种,自办刊物124种。有些印刷厂(包括国营、集体)擅自印
刷图书、年画、年历和台历,除自售外,还向供销系统和个体户批发,图书市
场出现了黑市活动。
1980年2月,山东省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非法出版物泛滥
的情况,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作了请示报告,提出了两条
意见:(一)不论国营、集体、私营印刷厂,一律不得擅自非法印刷图书、年
画、年历、挂历等印刷品,所有印刷厂未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承印上
述印刷品,违者予以处理、没收。(二)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不得擅自印售
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同年7月,省出版局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关
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和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省委宣
传部《关于加强图书报刊的出版管理和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的意见》,要求全省
各级宣传、出版部门,对当地书报的出版进行检查、清理,严禁非出版单位和
私人印售图书,对滥编滥印的要追查处理。
1981年社会上滥编滥印书刊的现象仍很严重,特别是滥印年历、挂历
。为整顿图书市场,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出版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坚决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年历、挂历,进一步加强出版管
理的意见》,重申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准自行编印各种图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经批准,不准办刊,不得绘制、印造年画,不准翻印、销售港、澳、台的书刊
和明星的照片、画片;不经出版部门的同意,不得翻印正式书刊;严禁图书黑
市交易;印刷厂不得为非出版单位印制书刊、年画、年历和挂历,更不准自编
、自印、自销;物资部门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印刷厂提供印刷物资;书店、邮局
不得销售或代销非法出版的书刊;银行财政不得为非法出版单位开户立帐;新
闻广播不得为非法出版单位登广告消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
款、没收,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984年下半年,社会上滥编滥印的非法出版物不仅品种多,数量大,
流传广,而且在部分地区形成了一个从编辑、印刷到发行的地下网络。非法出
版活动手段隐蔽、花样繁多,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从打斗、凶杀、色情、迷信向
反动、淫秽发展,其猖狂程度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
1987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邮电、交通、铁
路、海关和文化管理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书刊、音像出版、印刷、
发行单位和个人书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已经检查过的单位要进行复查。
凡是没有在省级以上出版管理部门登记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报刊、图书、音像出
版物,以及没有准印证的书刊,一律按非法出版物查禁;凡印刷、经销非法出
版物者,应主动清理上缴;对拒绝检查,隐瞒不交或暗中转移者要从严惩处;
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出版印刷、图书市场的检查管理要形成制度,定期
检查,随时处理。
为了进一步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1987年7月,
山东省出版总社、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
联合举办了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展览会,展示了全省14个市、地打击非法
出版活动的初步成果。全省共查出非法出版物430余种、120余万册,查
出非法经营者450余家,查处非法出版的重大案件235起,没收非法收入
近9万元,受到各种处理的达14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