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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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廷颁布《大清印
刷物专律》,规定在“京师特设一印刷总局,隶商部、巡警部、学部。所有关
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均须在本局注册”。山东巡抚衙门对印刷出版的管理
与京师一致,凡印刷或经售各种印刷物件,均要在营业地向巡警衙门呈请注册

1910年(宣统二年)民政部规定:教
科书之外的一般图书,学部与民政部皆有查核之责。如果发现有需禁止的图书
,学部发现咨行民政部禁止出版,民政部发现由民政部自办。
据此,山东巡抚衙门下令,山东的出版管理具体事宜由巡警、民政和教育
部门分头负责。
二、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管理出版的机关为国民党省党部宣传部、民政厅和
警察局(署)。在某些城市是市政府社会局,有时工商管理部门也参与。他们
管理出版业的主要活动是负责办理出版机构和期刊社的注册登记、查禁书刊、
推荐某些教科书和一般图书等。
韩复榘任山东省主席期间,于1933年成立了“检查反动刊物委员会”
,由省警察局会同济南市政府随时检查各书店和印刷所,凡被认为“破坏政体
、紊乱国法及一切危害地方、混乱听闻之著作”,均予查禁。省政府还颁布了
《重要都市新闻检查法》,规定所有新闻出版单位“必须到省府登记领证备案
后才可创刊营业。编印周刊、旬刊、月刊及其他政治专刊等,应将原稿先送呈
省府秘书处审定”。
1935年,山东省在一些市、县政府,建立了编纂委员会,除编纂地方
志外,还负责处理与出版有关的事项,研究各种刊物创办的宗旨,审查某些刊
物的内容,审核编纂人员资格等。
1937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政务会议通过一条训令,规定各机关编印
刊物、公报,必须“拟具章则,呈经本府核准后,方始刊行”。编印各种刊物
,应先送呈原稿。
三、1937年底,日军侵占济南,伪山东省公署建立了宣传处,统管全
省出版业,并在警务厅内建立检阅室,专门检查图书、报刊、影片等。
1943年,伪山东省公署依照《华北各省市出版物检阅室暂行规则》,
在伪省公署宣传处内建立了检阅室(同时撤销了警务厅检阅室),并立即调查
全省各道、市、县出版业和影剧院及图书唱片经营情况。不久,伪省公署又下
达《山东省出版物及娱乐场所检阅事项实施补充办法》,为协调伪省政府、军
部、济南日本总领事馆检查出版业的关系,决定成立济南合同检阅所。同时,
规定各书店经售外地书刊,必须送检阅室检阅后才准销售;外地杂志社在山东
设立分销处,必须先向宣传处呈请登记,经售的杂志必须随时呈送检阅。宣传
处可随时派员检查各书店、书摊及杂志分销处、代理店,各机关编印的公报、
统计调查刊物,出版后须送宣传处两份备查。
1944年4月,伪山东省公署根据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的训令,指令各地
官署迅速查明擅自发行的报刊,从严处治,并再次调查所有书刊出版状况,进
行严厉统治。
四、1945年秋,国民党政府接收济南,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对出版业的
管理仍由国民党省党部宣传部、警察局、民政厅负责。有些城市由社会局负责
。同年11月,国民党山东省会警察局制定《取缔刻字业印刷业暂行办法》,
规定一切印刷物品必须报告警察局备查。
1946年,国民党山东省会警察局发出训令,规定剧本审查由市政府图
书杂志审查处办理。
1947年2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下达训令,重申各书局著作人应依法
注册登记。
五、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出
版管理工作,均由党政军宣传部门负责。处于战争环境,出版管理缺乏统一的
法规,各地根据党中央总的部署出版书刊。
六、建国后,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出版方针、政策,
中共山东省委和省政府对出版业实行统一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山东先后建立
的出版管理机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