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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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务,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即已开展。当时在新华书店系统内部的调拨
也称批发。山东新华书店总店业务部设有批发科,各总分店营业科设有批发股
负责此项工作。
1946年,山东新华书店总店加强了与解放区书店和其他有关书店的联
系,先后与华北新华书店、鲁西北书店、太行书店、冀南书店、延安新华书店
、东北书店、华中新华书店以及烟台光华书店、上海世界知识社等建立了业务
往来关系,相互交换批销图书。1947年,因国民党重点进攻山东解放区,
以上往来批销业务暂时停止。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山东解放区不断发展扩大
,1948年,华东(山东)新华书店的批发户,除原有的胶东、渤海、鲁中
南新华书店外,又新增加了华北、徐州、晋绥、绥德等地区的新华书店和济南
的光华书店。同时,苏、豫、皖及中原地区的一部分新华书店也到总店添进新
书。是年12月份的批发额比10月份增长3倍。
1949年8月,山东新华书店总店制定了《同业代销批发简章》,对批
发业务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提出了以批发为主的方针,1950年12月,新华书店
山东总分店发出了《关于广泛组织发行网与开展代销问题的通知》,强调以新
华书店为主,联合社会上从事发行工作的公私力量,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从而
进一步扩大了批发业务。
1955年4月,新华书店山东分店转发了新华书店总店制定的《新华书
店对私营发行业图书批发简章》、《图书经销合同》和《图书代销合同》。经
过开展对私营书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图书批发业户逐渐减少。到1956年,
城市私营图书发行业或并入新华书店,或并入百货文具业,城市的批发业务相
应减少。
在农村,基层供销社自1951年开始销售图书以来,一直是农村图书发
行的主要力量,也是书店的主要批发对象。1982年以后,随着图书发行体
制的改革,国营商业及集体、个体书店书摊有了较大的发展,图书的批发业务
也随之扩大。1987年全省新华书店系统批发给供销社和国营商业的图书金
额分别为2765.85万元和238.52万元。
批发折扣:在新中国成立前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发货店向销货店的内部
调拨折扣,一般图书为7.5折,课本8折,年画7折。销货店对批发户各加
0.5个折扣,即分别为8折、8.5折、7.5折。1955年,为了计算
方便,各种图书的调拨折扣一律改为7.8折,销货店对外批发为8.2折,
代销为9.5折。1986年,随着图书发行体制和购销形式的改革,图书课
本的调拨均增加0.2个折扣,年画、挂历等的调拨折扣则根据订货多少或寄
销等不同情况予以增加,并加以奖励。各销货店对批发户也同时根据不同情况
相应增加了批发、代销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