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购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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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因为战争环境,交通不便,图书出版后,便采取逐级分配
、逐级发货的办法,即山东总店分发给所属各总分店(包括直属支店),各总
分店再分发给所属各分店,各分店又分发给所属各支店。货款采取记帐办法(
即赊销),每月开出对帐单,待图书售出后再交款。上下级书店均视为一体,
下级书店从不拖欠书款,并能按时交款结帐。
新中国成立后,新华书店统一,图书出版后采取垂直发货办法,但在进货
管理上仍实行集中统一。各分支店的订、添货,均通过省新华书店审核转发各
发货店,一般不准销货店派人外出采购图书。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省新华书
店,批准后方可外出采购,多数是由省新华书店业务部(科)根据全省需要情
况,派人到外地统一进货,分配各店。进货款除北京、上海两地发行所直接向
各销货店托收外,其他外地进货款均向省新华书店托收,然后再由省新华书店
向各销货店托收。1986年,山东省出版总社关于购销形式的规定为:
(一)征订包销。实行征订包销的图书有:1.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党
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以及党和政府统一规定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2.中小学
课本和大专教材;3.年画、年历、挂历、台历;4.内部发行图书;5.出
版行政机关规定控制发行数量的图书;6.不实行征订经销和寄销的其他鲁版
图书。凡包销的图书,由新华书店负责总发行。出版社可在自办或合办的门市
部零售、办理邮购并作适当储备供发货店和特约经销处添货,而不得征订、批
发或委托第三方总发行。
(二)征订经销。其范围是实行征订包销之外的其他鲁版图书。实行征订
经销的图书,由出版社负责总发行,新华书店负责经销。但出版社也可委托新
华书店负责总发行。委托新华书店负责总发行的图书,出版社只可在自办或合
办的门市部零售、办理邮购,不得征订、批发或委托第三方总发行。
(三)寄销。只在省内选择部分销货店进行试点。书店销不完的存书,在
限期内退给出版社。
此外,还有特约经销。一些自办发行的出版社,选择某些基层书店,建立
特约经销关系。如济南市新华书店已与人民、人民文学、中国青年、上海辞书
等70多家出版社签订了特约经销协议书,对这些出版社的出版物实行特约经
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