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共产党报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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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抗日战争初,山东共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加强对报业的管理
,在各个历史时期,作出许多决议、决定和指示,在报业发展中起到宏观调控
作用。
1940年12月,在《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关于宣教工作的指示》中规定
:“加强《大众日报》,使其成为全省性的报纸;加强大众通讯社(大众日报
的一个部门),使其成为全省各报纸的新闻供给机关。”“各地方均应出版地
方性的报纸,最好为石印,油印亦可,地委以下的报纸可以政府和群众面目出
现(但须绝对受党的领导)。区委地委的报纸应以三分之二最少二分之一的篇
幅登载当地新闻,对国际国内新闻要有系统的刊登。……此等规定各地党报必
须遵行,反对机械地模仿《大众日报》与轻视地方化的观点。”
194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总结了《大众日报》改造的成绩
与经验,作出《关于推进<大众日报>工作的几点决定》,明确提出:《大众
日报》是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的机关报,要贯彻执行“全党办报”的方针。要求
各级党报都要贯彻《大众日报》改造的经验,进一步办好各自的报纸。
1946年9月1日,在中共中央华东局发出的《关于加强<大众日报>
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大众日报》是华东中央局的机关报,是山东
人民的忠诚代言人。”为实行全党办报的方针制订了新的措施。
1951年1月1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作出了《关于加强<大众日报>
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提高报纸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加强报纸与群众
的联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
,加强报纸的通讯工作和发行、读报用报工作等。
1954年2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发出《关于改进<大众日报>工作的
决定》,充分肯定《大众日报》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新形势做出
加强对《大众日报》领导的几项措施:定期组织检查与讨论《大众日报》的工
作,由夏征农代表分局领导《大众日报》的工作;分局一般讨论工作的会议,
吸收《大众日报》正副总编辑列席;《大众日报》社论均应经宣传部长、分工
该项工作的分局委员与该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发表,重要者应经
分局讨论审查后发表;为加强报道的质量,各部门与各级党委负责人均应主动
为《大众日报》撰写文章与组织报道。
1955年,中共山东省委作出《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
的决议>的决议》(草案),提出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报纸工作:加强理论宣传
,加强党的生活的宣传,加强经济宣传,加强时事问题的宣传,加强评论工作
,努力改进新闻报道工作,加强报纸的群众工作。并对贯彻中共中央决议中关
于开展报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同时,还就加强报
业队伍的建设,加强报纸的出版、发行和读报工作等作出了决定。
1957年3月13日,中共山东省委发出《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整顿报刊
广播的通知》,规定:“《农村大众》报、《山东青年报》、《济南日报》、
《淄博工人报》、《烟台劳动报》、《山东广播》等6份报纸均应自第二季度
开始改为每周出6期;青岛应考虑将工人副页停刊而使现有《青岛日报》办得
更加通俗化。……每个专区除保留一个县(市)报以积累经验外,其余的县报
均应一律撤销。”另外,还对内部刊物、厂矿报纸作出调整的有关规定。
1960年11月11日,中共山东省委作出《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提高报
纸刊物质量压缩报纸刊物数量的决定》,提出压缩一批报纸刊物,集中力量办
好一批报纸刊物。《大众日报》、《山东青年报》可继续出刊,《山东卫生》
、《地方交通》停刊;地市报纸,原则上保留地(市)委机关报,其余停办。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共中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精
神,1987年3月29日,发出《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
的通知》。依据这个通知精神,山东全省各类报纸于1987年底前有组织地
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使全省各类报纸坚持了正确的舆论导向。
1989年3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
暂行规定》。同年5月5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局颁发《关于<山东省报刊图书
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重申:要健全相应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
构,要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报刊出版审批手续,建立出版管理秩序,坚
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犯“规定”的行为做出恰当处罚。这
是建国后山东省政府发出的关于报业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1989年8月8日,为做好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报业管理,中共山东省
委清理整顿报刊、出版社、音像制品、图书文化市场领导小组颁发《关于清理
整顿报刊、出版社、音像制品、图书文化市场的若干政策规定》。其中对报纸
创刊有如下规定:有明确的办报宗旨、编辑方针,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
管部门,有专职总编辑(社长)和适应工作需要的编辑、记者、经营管理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须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有健全的党组织。还规定
:报刊、图书禁止刊载下列内容:1、诋毁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2、泄露
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3、传播反革命言论的;4、宣
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和教唆他人犯罪的;5、歪曲历史真相,损害国家尊
严的;6、破坏民族团结的;7、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8、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9、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