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晚清民国报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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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报纸的控制,清
廷、民国北京政府、南京政府均制订过报业管理法规。1906年(清朝光绪
三十二年)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颁布《大
清报律》,1914年颁布《报纸条例》,同年又颁布《出版法》,1928
年颁布《著作权法》,1930年颁布《出版法》,1937年颁布《修正出
版法》,1938年伪临时政府颁布《出版法》,1944年颁布《出版品审
查法规与禁载标准》等。对这些法规,当时的山东地方政府、伪政府均制定了
贯彻实施的管理规定。从抗日战争前到抗日胜利后的30余年中,国民党山东
省政府对报刊出版业颁布200多种管理法规和“训令”,其主要内容是:传
达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的报刊出版管理法规、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转发国民
党中央政府查禁各种报刊图书的禁令,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查禁进步报刊图书的
禁令等。有的在一则“训令”中,被列入查禁的报刊、图书多达百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