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晚清民国报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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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
年),清廷的第一部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面世。这部法律第一章第一
条规定:“京师特设一印刷总局,隶商部、巡警部、学部。所有关涉一切印刷
及新闻记载,均需在本局注册。”该章第二条规定:“本律通行各省直。”第
二章第二条规定:“凡以印刷或发卖各种印刷物件为业之人,依本律即须向所
在营业地方巡警衙门,呈请注册。”这部法典的会签还规定:由商部、巡警部
、学部会定。1907年,清政府又颁布《大清报律》,进一步扩大了对新闻
出版业的管理范围。在这部法典中规定:由“商部拟稿,巡警部略加修改,由
民政部和法部会奏”后获准颁布。
辛亥革命后,管理全省报业出版的机关,是国民党山东省党部宣传部、警
察局、民政厅。在较大的城市中,由社会局负责管理。1933年,山东省警
察局工作条例中规定:关于出版物之检查与取缔,本局会同济南市政府组成检
查刊物委员会。在国民党山东省政府颁布的《重要都市新闻检查法》中规定,
所有新闻单位“必须到省府登记领证备案后方可创刊营业。编印周刊、旬刊、
月刊及其他政治专刊等,应将原稿先呈送省府秘书处审定”。
1935年以后,山东还在一些市县政府建立文献委员会(有的称为编纂
委员会),代行报业出版管理机构的职能。这种委员会,除搜集文献资料、编
修地方志外,还管理一些与报刊出版有关的业务事项。如研究审查各种报刊的
办刊办报宗旨,审查某些不定期报刊,审核编辑出版人员的资格以及报刊发行
销售等。
“七七”事变后,日伪在沦陷区推行奴化教育,对报刊出版业更严加控制
。1943年9月,伪山东省公署依照《华北各省市出版物检阅室暂行规定》
,在伪山东省政府宣传处内设立检阅室(同时撤销了警务厅检阅室),专门检
查各种新闻出版物。与此同时,为协调伪省政府、军部、济南日本总领事馆检
查出版物的关系,又成立了济南合同检阅所。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对报刊业的管理,同战前相同,即由国民
党山东省党部宣传部、警察局、民政厅负责。在较大城市由市政府社会局负责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