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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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主任审阅签发本部决定发表的全部稿件。
副总编辑审阅签发分管方面的社论、评论、述评、重要理论文章、头条新
闻、政策性较强的新闻、重要经验介绍以及部主任提请复审的稿件。
总编辑审阅签发副总编辑提请复议的稿件和社论。
2、重要社论、重要理论文章、重大新闻、重要批评稿件等,均送省委、
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审查签发。
3、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在报纸上公布的文件,必须经过省委、省政府
有关负责同志审查签字,并保证及时见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见报,必须
向有关负责同志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才能改变原定见报时间。
4、凡由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指定发表的文件和稿件
,及其本人活动(包括新闻报道、讲话、讲话摘要等),都必须经本人或其他
领导同志审阅签字后,始得发表。
5、省直各部门以机关名义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发表的工作报告、通知和答
记者问等稿件,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始得发表。
6、凡向社外送审的稿件,按下列情况办理:
已经确定发表但需向有关领导机关核对事实者由部主任确定送审;
有关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稿件,由分工副总编辑决定送审;
送审的稿件,尽量提出送审意见,使审稿人注意;
凡需要发排清样的送审稿件,均交总编室统一安排;
凡送审稿件,务须请审稿人签字。如审稿人审阅后没有签字,发稿部应在
稿笺上写明经某人审阅字样,并将审查意见在稿件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