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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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山东省开始在省、市(地)、
县(市)三级成立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广播、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和
报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音像制品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9~12人,
一般由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广播电视局的负责人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广播电视部门的干部3~5人组成
,兼职。主要任务是负责清理登记音像设备和音像制品,查禁反动、淫秽录音
录像带。1983年,又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录像设备使用管理的意见》
,以及鲁办发3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了各级音像制品审核领导小组。
同年,山东省广播电视厅成立音像制品管理站,配备了3名专职人员,各市(
地)广播局确定一名局长分管,并有专人负责。任务是负责音像制品的检查、
监督,管理营业性录像放映点的审批工作。
  1984年6月21日,山东省广播电视厅正式成立音像制品管理处,与
齐鲁音像出版社合署办公,工作人员3人。1989年1月,音像制品管理处
与音像出版社分开办公,有工作人员9人,下设音像管理科和音像资料馆。音
像制品管理处的任务是: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和音像出版复录生产单位的设立审
核报批;结合山东情况,制定音像管理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有关会议
,总结交流经验;负责对全省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市场销售以及播放情况的
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和发证;负责对全省录像放映点
的审批和监督,对全省闭路电视放映节目及音像设备的管理。在这段时间里,
各市(地)也调整了音像制品管理领导小组,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局
(处、站),均有1名局(处、站)长分管该项工作,并有2~3名工作人员
专管或兼管。主要任务是:结合本地区情况,具体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研
究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负责本市(地)、县(市)录像放映市场的检查、监
督和管理,审查、呈报办理录像放映许可证,管理本市(地)、县(市)的闭
路电视和录像设备,协助公安、工商部门查禁淫秽音像制品和对违章行为进行
处理;组织总结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