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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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族人言行的管理,明万历十一年(1583年),衍圣
公府颁布了《孔氏祖训箴规》作为纲领性族规,要求各地族人严格遵守。各地
支派依照其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又制定了一些更具体的族规家法,令族人遵守。

族规的基本内容是恪守祖训,严行礼法,勿“辱祖玷宗,丧名败节”。明
确规定“春秋祭祀,各随土宜,必丰必洁,必诚必敬”。孔氏子孙“男不得为
奴,女不得为婢”。凡“流入僧道者”、“流入下贱者”、“不孝不悌、干名
犯义者”、“不循世次、随意妄呼者,概不准入谱”。“其有背祖辱先、流为
邪教、优隶及入各等匪类者,悉行革出”。福建建宁巧洋孔氏族规关于“惩治
不率”的规定是:凡“忤逆父母,凌辱尊长及纵容妻妾辱骂祖父母、父母,一
经闻四祠,笞责三十,甚,革胙除派;至大反常,处死,不必禀呈,致累官长
。大盗亦家法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