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与购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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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9月,文化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提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
体制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实行。方案规定:改变各地文物商业的纯商业性
质为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的文化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收集社会上流散文物的收购
站和临时保存所,统一划归各地文化部门领导。1961年2月,山东省文化局、商业局
在贯彻方案的联合通知中决定:在济南设立文物总店,属省文化局领导;各专区及省
辖市,按照实际需要,酌情设立文物分店;重点县(市)酌设支店。总店具体业务工作
由省博物馆代管;各分店、支店除由总店领导外,还受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领导。4月,
山东省文物总店成立。至翌年3月,济南、青岛、潍坊、烟台4市先后成立文物商店。
1963年,曲阜设立文物收购站。各店坚持门市收购与下乡收购并举,不到二年的时间,
即收购文物数万件。
  “文化大革命”前期,各店均停止了购销业务。与此同时,省内外一些外贸部
门,以收购“旧工艺品”为名,深入城乡大量收购属于文物的珠宝玉翠、陶瓷、书
画等,并且不经文物部门鉴定,自行组织出口,致一批按法规不准出口的文物流到
国外。文物商店恢复营业后,这些外贸部门又凭借雄厚的资金,高价收购,与文物
商店竞争,造成了文物市场多头经营的混乱局面。
  1974年12月,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为解决文物统一收购,归口经营的
问题,联合拟定了《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得
到国务院批准。1975年7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提出贯彻执行意见,要点是:全省文
物收购工作,统由文物商店及其所设置或委托的收购站、点负责,由各级文化行政
部门主管,其他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文物;全省供外贸部门出口的文物商品,
一律由省文物总店统一安排各地文物商店负责供应,各地文物商店收购和储存的可
供出口的文物,均应提供外贸部门统一安排出口;建立健全全省文物商业网,现有文
物商店要充实加强,未建文物商店的市地和重点县设2~3人的文物收购站、组。
1977年7月,成立山东省文物出口鉴定组,由省文化厅、文物局负责人和省直文博系
统文物鉴定专家组成。至1979年,全省共新建文物管理收购站32个,加上原有的文
物商店,初步形成了流散文物管理收购网,为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打击文物走私、
投机倒把活动,防止珍贵文物外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归口经营方面,外贸部门为
追求利润指标仍非法抢购文物,甚至非法走私文物。最突出的是1980年8月青岛海关
查获的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分公司文物走私案。经过文物部门和海关的努力,
案件得到公正、严肃的处理。1984年3月,该分公司历年违法收购的14万余件库存
文物全部价拨省文物部门。至此,山东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文物市场的归口经营。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旅游事业的需要,自1980年开始,山东对外开放城市的文物
商店陆续开设了外宾专柜。
  至1990年,全省共有独立核算经营的文物商店8个,从业人数248人,其中固定
和合同制职工221人。自建店以来,历年共收购文物1199522件,销售844516件。为
各级博物馆和科研单位提供文物藏品837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