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文物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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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地上地下的文物古迹,历经劫难,保存至今,有赖于历代地方政府及民间组
织的保护维修。众多的重修、重建事项见诸碑铭等文字记载。新中国建立后,全省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遵照文化部《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
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1963年8月颁行),本着“修旧如旧,保持原貌”的原则,利用
中央和地方财政提供的资金,除作好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分期分批抢救濒于
废圮、倒塌的古建筑、古墓葬及石窟寺等,重点维修了对外开放的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及重要的革命史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