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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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各级文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存地上地下不
可移动的文物,陆续选择重要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与石刻、革命遗
址及纪念建筑物,根据其价值,依照一定的程序,分别确定为省级和市县级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并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文物(文化)行政部门报市县人民政
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内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化部或国家文
物局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自1961~198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三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山东境
内共27处。见表11-2~11-4。
  1977年12月23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重新公布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56年原公布情况见本章第一节),共146处。其中康生故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
1980年10月21日撤销;另有17处先后整体升格为国家级第二批、第三批文物保护单
位,实有128处。见表11-5。
  1992年6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二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251处。
因为这批保护单位的推荐、审查和核定工作多是1990年前完成的,特将名单列下,
以资查阅,见表11-6。
  50年代,文物较多的市县曾公布过一批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过70年代
的文物复查,有些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80年代在全省第二次文物普查中,各地又
陆续公布一批新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至1990年,全省共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244处。
  各级政府依法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其基本措施是逐步做到“四有”,
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记录档案,有保护组织。
  1963年春,省文物管理处开始组织对第一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四
有”工作。首先调集这8处保护单位所在市县的文物干部,在嘉祥县武氏墓群石刻
进行试点,然后分头开展工作。永久性的保护标志,由省文物管理处依照文化部文
物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运送各地树立。
  1978年3月,省文化局文物处组织各市地开始对1977年重新公布的第一批省级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四有”工作,至本年8月结束。1979年以后,各市县又对陆
续公布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了部分“四有”工作。
  “四有”工作的重点是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此项工作牵扯社会面较
广,难度较大。1986年前划出的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未组织城
建等有关方面统一进行论证、复核,也未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市县级保护单
位保护范围的划定,由于各地工作要求不统一,有些尚未进行或做得很少,已做过
的也存在一些问题。
  1986年10月,省文化厅、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达《关于划定国家级和省级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国家级和省
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仅要划出保护范围,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之外
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控制地带内不准兴建有碍文物安全和影响观瞻的建筑
物及其他设施。此项工作,由文物部门为主,联合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进行。至1990
年底,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单位部分完成了基础工作。
  对规模较大的古城址、古遗址,如临淄齐国故城、曲阜鲁国故城、滕州薛国故
城及章丘城子崖遗址等,自1964年先后进行了勘探、试掘,基本查清了地下遗存情
况。在此基础上,又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确定了若干重点保护区。
  至1990年底,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除部分第三批国家级保护单位和本年
公布的县级保护单位外,均树立了永久性的石质保护标志。标志镌刻保护单位名称、
级别、立石机关及立石日期。
  自60年代以来,对国家级、省级和部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逐步建立起了科学
记录档案。档案包括有关文物本身的描述、文献资料、保护和维修等情况。内容有
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等;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
录相、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但多数档案尚不规范,失
之简约,分级上报备案工作有待续做,现有档案尚须整理。
  保护组织有两种情况:少数文物保护单位建有专门管理机构,如灵岩寺、四门
塔、蓬莱阁等;多数由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委托周围的农村、厂矿和其他团
体组成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小组。文物部门与这些保护小组签定保护协议,颁发保护
证书。至1990年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多建立了保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