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各级古管会机构并加强古代文物征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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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示》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古代文物管理工作,在过去是有成绩的,特别是在解放战争中,大部地区
保护了具有历史价值之珍贵文物和古迹。省古管会及胶东、青岛与潍坊等地还进行
了鉴别整理工作,并举办文物展览,用以教育群众和干部,得到一定的收获,因而
打下将来开展文物工作的有利基础。今后应在牢固既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这
一工作。
  为贯彻政务院颁布之有关保护征集古代文物各项法令,进一步贯彻保护征集古
代文物的政策,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兹就不同地区和情况,分别作如下的指示:
  一、新区及未分配过土地的恢复区的专署和所属各县,应即建立专署及各县府
的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并在土改中对发现之文物,作及时的征集,以防流散;对
名胜古迹作有计划的保护,以防损坏。
  委员会的组织,专署以专员或副专员为主任委员,文教科长为副主任委员;各
县以县长或副县长为主任委员,文教科长为副主任委员;并吸收农民协会、土改委
员会与地方武装部门负责人以及当地熟悉文物情况的民主人士等为委员,由各该专
署或县府遴选报上级备案。委员人数一般暂定为七人至十一人,由各级政府决定之。
委员会是掌握文物政策,计划推动工作的组织,以各该政府文教科为办事机构,但
应指定适当干部专任具体工作进行调查和征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对文物之搜
集以动员捐赠为主。如有重要价值之文物,必须备价购买者,应将详细情况报告省
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经审查核准后拨发征购费用。
  目前省古管会应着重派人到新区帮助各地进行征集鉴别工作。
  二、老地区各专署及各县已设有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者,应健全其组织,未成
立的应即筹设。其委员人选及人数工作关系等,均按前项原则执行。
  三、曲阜、泰安、邹县等地区原有之古管会即改为省古管会分会,在业务上由
省古管会直接领导,在行政上受当地政府的领导。
  四、各专署及县府征集所得之古代文物,应妥为保管。其已成立文化馆或图书
馆者,得在文化馆内设置古代文物室,将该地区所征集的古物陈列保管。文化馆的
古代文物室工作,应接受当地古管会之指导。
  五、各地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时均应注意搜集革命文物,并妥为保管研究。
  文物管理工作,为经常的文化建设工作之一。除老地区应继续征集散失文物,
注意整理保管登记,加强保护古迹名胜外,新地区更应加强注意开展古代文物及名
胜古迹的调查征集保护管理工作。今后各级政府于古迹名胜所在地,应经常对群众
进行教育,说明国家保护古迹文物政策。对政令所列文物建筑保护有功者,予以奖
励;毁坏盗卖者,予以惩罚。
  以上各点,希各级政府认真讨论贯彻执行,并将进行情况具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