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法规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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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举凡修茸祠庙、护守陵墓等专项律令,见诸《大清律》及《大清会典》中。
民国时期,鉴于中国文物破坏、流失严重,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循西方诸国之
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令。记述如下,以兹备考:《寺庙管理条例》,1915年,内
务部颁布;《保存古物暂行办法》,1916年,内务部颁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
例》,1928年9月13日,内政部颁行;《孔庙财产保管办法》,1929年6月17日,内政
部、财政部、教育部颁行;《古物保存法》,1930年6月2日,国民政府颁行;《古物
保存法施行细则》,1931年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保存城垣办法》,1931
年4月30日,国民政府训令第234号;《查禁私掘古物令》,1931年5月,内政部、教育
部发布;《通令各省凡各处孔庙不得驻军》,1931年10月27日,国民政府军政部发
布。
  这些法规政令颁布之后,山东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均及时发出训令和政令,要
求各地有关部门和全体民众一体遵行,很少再制定地方性法规。仅在1929年10月,
省教育厅根据内政、财政、教育三部《孔庙财产保管办法》,制定了《修正山东省
先贤祠财产保管暂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山东地方组织和人民政府为保护文物,先后发布《
关于在复查中收集保存古物古书古迹古画等的指示》(中共中央华东局,1947年7月
23日)、《关于收交土改复查中发掘文物的命令》(胶东区行政公署,1947年7月24
日)、《通行征集古代文物令》(山东省人民政府,1948年8月5日)。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地方政府在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文物保护管理政策、法令、
法规的同时,结合山东的实际情况,发布了许多政令,重要的有: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各级古管机构并加强文物征集管理工作的指示》(1950年12月18日)、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孝堂山汉画石室的布告》(1950年12月18日)、山东省人民
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指示》(1961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982年4月10日)。
  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山东文
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