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管理机构 法规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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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和民国时期,山东未设专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金石、古物、古籍的征集、
调查、保护及兴办博物馆、陈列馆等作为社会教育的内容,由主管教育的机构管理。
古迹修缮、风景名胜的管理则归民政部门。处理有关文物保护的问题,多由教育、
民政两个部门共同承办。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各级民主政府,在战争尚未结束的时候即开展了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1948年春,胶东图书馆在黄县设“北海书库”,收藏土改中清查出
来的古籍、古物。同年秋,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山东时,胶东区行署为确保文物安
全,抽调干部、民兵将文物安全转移。194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山东战场连获胜利,
解放区不断扩大。为做好大中城市解放后文物的接收、保护、征集,以及土地改革
中清查出文物的收集、整理,急需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1948年4月,中共胶东区委
首先成立胶东区文化古物管理委员会。同年8月,中共中央华东局暨山东省政府在
驻地益都县张庄成立山东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至1949年6月,山东全境解放,全
省建立文物管理机构的有胶东区(包括各专署、县的文管分会)、渤海区、滨北专署、
新海连特区、潍坊特别市以及曲阜、泰安、邹县、益都、费县、滨县等。未建立文
物管理机构的行政区、专署和县,也遵照《土地法大纲》第九条的规定及省人民政
府《通行征集保存古代文物令》,将土改中没收地主阶级的和接收官僚资本的文物
作了集中收存和妥善处理。在新旧政权交替的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为山东文物免
遭流失破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