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卷 文物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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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政治腐败,时局动荡,文
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加上帝国主义分子的劫掠,山东地区的文物遭到严重破坏和
流失。清政府对山东境内的文物保护,仅限于对以社稷祭祀为目的的曲阜、泰安等
地古迹的保护与修缮。民间保护文物的活动,多是自发而起。19世纪末,在清廷实
行“新政”的背景下,山东地方政府开始对境内古迹、古物进行管理。光绪三十二
年(1906年),清政府规定:凡图书馆、博物馆的经营建造及管理事项由各省学务公所
(后改“提学使司”)职掌;古迹、古物的保存由民政部门负责。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山东地方政府奉内阁民政部之命,对全省古迹进行调查,历时二年,并登记造册。
宣统元年(I909年),山东巡抚奉朱批创建山东省图书馆并附设金石保存所。自此,
文物管理纳入政府职责范围。
  民国时期,文物保护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加强。1916年,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布的
《保存文物暂行办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较完备的文物保护法规。《办法》
将古代帝王陵寝及先贤墓冢,古代城廓、关塞、壁垒、岩洞、楼观祠宇、台榭亭塔,
历代碑版、造像、壁画、摩崖、古树,金石、竹木、陶瓷、饰绣等各种器物,均列
为保护对象,分别制定保护措施;并规定私人所藏古物,不得售于外国人。1930年,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首次规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上暴露地面之古物
概归国有”。山东地方政府依法对一些破坏和走私文物的案件进行了处理;征集和
购藏了一批出土和传世文物;兴建了一批博物馆、陈列馆和文物陈列室;还与中央
研究院联合,有计划地进行田野考古发掘。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文物保护管理作为发展文博事业的基础,
给予应有的重视。设置专门机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两次进行全省文物普查,公
布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千余处。执行国家制定的“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文物
保护有利,又对基本建设有利”的方针,配合全省的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大规模的
勘探和考古发掘。逐步改造纯商业性质的私营古玩业,建立起收集社会流散文物的
国营文物商店,实现了文物商业的归口、统一经营。国家和省财政投入大量资金,
对重要文物进行维修,抢救了一批濒于毁坏的古建筑和古墓葬。1982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后,山东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努力使管
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全系统内实行了岗位责任制。省文物主管部门 就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主动与城乡建设、公安、司法、工商管理、交通、海关、
外事、旅游等部门协商,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形成了相互支持,密切
合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