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观测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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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气象观测场地是取得气象资料的主要场所。为了保证气象资料准确可
靠和具有长期的连续性、代表性,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必须符合
观测技术上的要求,并保持长期稳定。各个时期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对观测场
地的环境条件都有具体而严格的技术要求。
1951年颁发的《气象测报简要》,要求观测场地四周平坦空旷并有浅
草平铺,场地面积等于或大于54平方米(南北长9米,东西宽6米)。当时
,省内部分气象台站、测候站设在城市的市区,受环境条件限制,观测资料的
准确性、代表性受到一定影响。
1954年颁发的《气象观测暂行规范——地面部分》,对观测场地提出
更具体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四周的障碍物(包括建筑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
,应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10倍;观测场面积长宽各25米,围以稀疏的高
约1.2~1.5米白漆木栅栏或带刺的铁丝网;高山台站观测场应设在比较
平坦的山顶上。当时,省内26个国家气象(候)台站,有20个台站的观测
场地达到技术要求,占77%。到1957年,省内56个国家气象(候)台
站的观测场地环境条件全部符合要求。
1958年以后,按行政区划设置气象(候)台站时,曾提出在选择站址
时要靠近领导机关,注意服务方便。到1962年,省内110个气象(候)
台站中,有57个迁移了站址,占51.8%,但是,迁移后有33个站的观
测场地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影响了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和连续性。
1962年开始执行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台站观测场地面积为
25×25平方米或16×20平方米,场地四周障碍物至场地边缘的距离应
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为执行此规范,到1979年,省内126个气
象台站中迁移站址的70站次,占55.6%;另有33个台站就地改善了场
地环境。
1975年8月9日,省革委会批转省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观测场的报
告》;1980年4月15日,国务院批转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
测环境的请示报告》。这两个文件对保护气象观测环境起了重要作用。
1980年开始执行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观测场地应为25×
25平方米,如确因条件限制,可为16(东西向)×20(南北向)平方米
(高山、海岛站不受此限)。场地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
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距离成排的障碍物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为执行此规范,1980~1985年,省内125个国家气象台站中,有9
个站迁移了站址,12个站就地改善了场地环境。青岛、泰山、宁津3个气象
台站观测场地边缘与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尚不足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