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冷饮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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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饮〗〖食品〗〖卫生〗〖民国〗〖管理〗
  1935年4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冷饮查验指令》。指令济南市政府,凡售卖冰
淇淋、酸梅汤及各种汽水,除较大茶馆外,均须先行查验核准方许发售。
  1945年1月,日伪山东省会警察局发布《关于省会区夏季公共卫生检查办法》,
规定清凉饮、食物店、食品生产加工贮藏所,均需保持清洁,并禁止招用肺结核病、
麻风、性病及其他传染病患者为雇员。
  1946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会警察局发布《管理清凉饮食物营业暂行规则》,
规定生产经营汽水、果汁、酸梅汤、冰淇淋、刨冰及其他冷饮食品者,必须领得许
可证。

    〖建国后〗〖食品〗〖卫生〗〖冷饮〗〖食品〗〖1953-1985〗
  1953年7月,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清凉饮食物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清凉饮
食物具体管理措施,规定冷饮厂家从厂址选择、厂房配置、消毒设施、工艺流程、
冷藏设备、原料配方到产品检验,都要经过卫生部门严格审查,验收合格发给卫生
许可证后才能生产;冷饮食品要逐批检验,符合卫生要求的准予出厂;从事冷饮生
产、销售人员要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训练。销售冷饮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
  山东省自加强管理后,冷饮食品合格率有所提高,但仍与国家卫生标准有很大
差距。1955年,济南市冷饮食品合格率为40~50%,细菌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10~100倍。1970年后,省和济南市卫生防疫站指导冷饮生产厂家改进冷却设备,
由小桶冷却改为盘式管道循环冷却,每班都要严格消毒,产品合格率提高到80~90
%。
  1984年,全省取缔了一批生产软包装劣质汽水和旧塑料瓶装伪劣汽水的单位。
  1985年5月,省标准计量局、省卫生厅等7单位转发国家标准计量局等7单位《
关于加强冷饮制品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冷饮业卫
生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