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四、保健津贴管理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卫生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8/article/4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8/article/4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保健〗〖津贴〗〖管理〗〖医疗〗〖卫生〗〖人员〗〖建国后〗〖标准〗 1953年,山东省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保健津贴暂行办法》,对在疫区、专 科医院、综合医院、疗养院接触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放射线的卫生人员,以 工资分的形式发给保健津贴。1963年2月,省卫生厅在卫生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 将临时保健津贴标准作了调整:一类每人每月8元8角至11元;二类每人每月6元6角 至9元9角,三类每人每月4元4角至8元8角。 1979年,为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 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等文件精 神,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局,对省级、市地级、县级各类医院进行调查 研究,1980年印发了《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对 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逐步完善了医疗卫生人员津贴制度。调 整后的医疗卫生人员津贴标准分三类,一类每人每月10元至15元;二类每人每月7 至12元;三类每人每月4到9元。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由单位领导审批后发放,县以 下医疗卫生单位,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