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健津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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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津贴〗〖管理〗〖医疗〗〖卫生〗〖人员〗〖建国后〗〖标准〗
  1953年,山东省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保健津贴暂行办法》,对在疫区、专
科医院、综合医院、疗养院接触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放射线的卫生人员,以
工资分的形式发给保健津贴。1963年2月,省卫生厅在卫生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
将临时保健津贴标准作了调整:一类每人每月8元8角至11元;二类每人每月6元6角
至9元9角,三类每人每月4元4角至8元8角。
  1979年,为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
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等文件精
神,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局,对省级、市地级、县级各类医院进行调查
研究,1980年印发了《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对
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逐步完善了医疗卫生人员津贴制度。调
整后的医疗卫生人员津贴标准分三类,一类每人每月10元至15元;二类每人每月7
至12元;三类每人每月4到9元。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由单位领导审批后发放,县以
下医疗卫生单位,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