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干部保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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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保健〗〖管理〗〖医疗〗〖建国前〗〖根据地〗〖解放区〗
  1940年,八路军一一五师暨山东部队召开的山东战区卫生工作会议确定建立健
全各级保健委员会,负责军队干部及伤残人员的保健工作。山东纵队保健委员会设
在山东纵队卫生部内。1943年1月,山东军区下发年度卫生工作指示,要求当年夏
季对干部进行体格检查。同年4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山东省政权
干部保健暂行条例》,规定凡主任公署以下、区级以上的政权干部及相当于各该级
政权的政府附属机构干部的保健工作均依条例办理,保健工作由各级保健委员会管
理。主任公署、专员公署设保健委员3~5人,由民政、财粮、卫生处(科)长等组成;
县政府设保健通讯员,由民政科长兼任。
  1944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颁布《关于干部保健的规定》,确定保健
标准须依据干部的斗争历史长短、工作繁简,身体强弱三个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等,
并以当时鸡蛋市价计算折款发给。甲等为每人每天3个鸡蛋、乙等2个、丙等1个。
同时规定,凡地委级以上党政干部、专署级以上及行政处长以上干部均可享受保健。
等级由该级保健委员会评定,报上级批准。
  1947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重新公布《关于政权干部保健暂行条例草案》,
规定省、行署两级政府均设保健委员会,专署设分会,县设小组,负责干部的保健
工作。
  1949年4月,省人民政府卫生厅设保健科,负责全省保健工作。

    〖建国后〗〖管理〗〖1950-1978〗〖范围〗〖保健〗〖干部〗〖医疗〗
  1950年后,省内各专署、市相继设保健科(股),专署机关设卫生所,省政府成
立了山东省机关门诊部,干部医疗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有所增加。1950年度全省保
健事业费总额为2470400斤小米。
  1958年,省委高干疗养所与省卫生厅青岛疗养院合并为青岛疗养院,担负中央
各部和省各部门负责干部及外宾的疗养任务。
  1959年,省卫生厅设保健处,主要负责公费医疗、干部保健、疗养、外宾医疗
等管理工作。省内各地市医院和中心医院相继建立保健科,开设干部病房,负责县
(处)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工作。
  1961年,山东省确定老红军、厅(局)长及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享受干部保健优
待。
  1962年12月,省卫生厅制定公布了《关于省直机关公费医疗预防经费管理办法》
,规定享受保健待遇的厅局长以上干部,不受转诊限制;享受优先待遇者为省级副
处长以上干部及高级科技人员、老红军、名演员、荣誉军人。
  1963年,省卫生厅向中共山东省委保健委员会,提出改进医疗保健工作的意见,
明确了30余种贵重滋补药为自费药品。同年10月,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在省直机关
进行健康检查的通知》,至1964年2月,共检查120个单位的22950人,占干部总数
的76%,其中处级干部1780人,科以下干部21170人。检查结果表明,干部患慢性病
者占查体总人数的41.6%,患有高血压、肝炎、胃肠病者居多。
  1964年,撤消了省卫生厅保健处,保健工作归医疗预防处负责。
  1967~1970年,干部保健工作受到干扰,疗养院封闭,保健病房取消,干部保
健工作被说成是“为走资派服务”,受到批判。
  1972年,恢复干部病房和疗养院,保健组织和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完善。1975年,
省卫生局为保健干部发放干部医疗证。
  1978年4月,省直机关干部2万余人分批到各划区医院(门诊部)进行体检,检查
结果汇总到省革委卫生局。

    〖建国后〗〖1979-1984〗〖管理〗〖干部〗〖保健〗〖医疗〗〖范围〗
  1979年初,省革委卫生局恢复保健处。5月,省委批准省革委卫生局党组《关
于加强老干部、科技人员和外宾医疗工作的报告》,并印发省内各有关机关执行。
报告中明确的保健医疗照顾范围是:省委常委、省革委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以上
的领导干部,给予重点照顾,固定医生、指定医院负责日常医疗工作;1949年9月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省委和省革委部、委、办、局正副职,驻济大专院校正副职,局
级总工程师、总农艺师,省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抗日战争
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3级以上的教授(含相当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由省卫生局
办理医疗证,到指定医院保健科就诊,并每年查体一次;1949年9月30日后参加工
作的省委和省革委正副局级、大专院校正副职,1949年9月底前工作的正处级以上
干部,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7级以上干部,技术6级以上科技人员,可到指
定医院普通门诊优先就诊。
  1979年11月,省卫生厅在济南召开全省干部保健医疗工作座谈会,主要检查干
部保健工作执行情况。12月,省委确定在省千佛山医院建干部、外宾病房楼,省人
民医院、山医附院各增设干部病床50张。
  1980年,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对解决离退休干部的疾病医疗、住院、疗养、体检制度等作出“从优照
顾”、“据实报销”的规定。当年统计,全省有离休干部3.4万余人,退休干部13
万人。
  同年10月,省卫生厅发出《关于扩大医疗照顾范围的通知》,规定省直机关行
政14级、科技4级和新闻5级的干部可到指定医院保健科就诊;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
工作的省直机关副处级干部及相当副处级的科技人员,可到指定医院门诊优先就诊。
  1981年12月21日,省卫生厅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决定给1945年9月前参加革
命的副处级及18级以上离休干部,办理“优先就诊证”,持证可享受优先医疗和就
近医疗。
  1984年6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
理的通知》,指出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越来越多,浪费现象严重,应在保障干部保健
和职工治病的前提下,检查整顿,提出改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