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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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费〗〖医疗〗〖范围〗〖管理〗〖建国后〗〖1952-1980〗
  1952年山东省实行公费医疗时,规定享受范围是:由国家财政机关供给的区以
上各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由省款供给的各级事业部门的供给制、工资制
工作人员,超编制尚未调整的人员,上述供给制人员的小孩与保姆,以及经组织批
准由国家供给的随军家属,由乡镇财政供给的小学、县立师范的教师、职工,复员
退休在乡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同时还规定,由国家或华东局垂直供给的部门(
如工会、黄河河务局等)及外区驻本省机关的公费医疗经费,均不在山东领取。企
业行政机关可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按标准交纳药费执行公费医疗办法。
  1953年,大专学生和由国家供给的扫盲干部、专职教员列入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1954年4月,省政府又对公费医疗范围进行补充和修正,除原享受范围外又对
一些不明确范围进行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是:由国家预算供给的各级党政(包
括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的乡镇)干部、民主党派、工资制干部、勤杂人员、各级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财政预算开支或由工会经费供给的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
学员(包括大学专科学院学生、公、私立大、中、小学教职员工)。1956年下半年,
国家规定在华外国专家及家属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57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修定《公费医疗预防经费的开支定额享受范围及管
理的若干规定》,除上年度已确定的享受范围外,又增加由国家长期供养的革命老
人、退休军人和干部,由地方财政预算开支的各级人民武装警察及人民警察。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费医疗管理受到冲击,致使享受公费医疗范围混乱不
清。1973年10月,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召开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
谈会,决定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和人数进行整顿和清理,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的范围,山东省于1974年1月印发各地执行。
  1975年,特赦释放人员享受公费医疗。11月,卫生部、外交部决定,外国专家
局接待的外籍专家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77年2月,省财政局、省卫生局、省公安局转发财政部、公安部《人民武装
警察中队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武警中队干部、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并规定
由所在地卫生部门办理,按当地公费医疗标准执行。
  1978年6月国家规定,已办理退职手续、由民政部门发40%退休费原享受公费医
疗的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80年省政府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停薪留
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