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管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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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收费〗〖管理〗〖财务〗〖经济〗〖民国〗〖医院〗〖标准〗
  末至民国初期,山东省各医院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教会医院、公立医院和私
立医院之间,医院与诊所之间,各自定价,相差悬殊,价目昂贵。
  1932年3月,青岛市立医院公布《医院诊疗收费简则》规定,诊疗收费包括挂
号费1角至1元,出诊费每次2元,住院费据病房等级每日1~4元,手术费、处置费
一般在20元以内,化验收费临时酌定。

    〖建国后〗〖管理〗〖医院〗〖财务〗〖经济〗〖1954-1985〗〖医疗〗
    〖收费〗〖标准〗
  1954年7月,省卫生厅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山东省各级医疗单位
试行收费标准》,省内首次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1956年、1961年、1966年,国家三次大幅度降低医药收费标准,医院相应减少
了业务收入,虽然国家对医院的补助逐年增加,但医院的房屋修缮和设备更新却得
不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医疗业务的开展。
  1980年7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山东省各级医疗机构收
费标准补充规定》,对部分医院利用新的医疗仪器设备开展的新的检查、治疗等
156个项目,按照接近不含工资成本的原则,制订了统一的收费标准。
  1984年,经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
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对1966年制订的部分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
整,主要调增了住院床位费、取暖费、手术费、X线透视费、化验费、检查费、治
疗处置费等收费项目标准。门诊挂号费、特殊检查费、治疗费、镶牙、矫形修复费
等收费项目,仍执行1966年、1980年制订的收费标准。同时还规定,对住院床位费、
手术费实行公费和自费两种收费标准。
  1985年,省卫生厅组织各市地对43处医院进行1984年度医疗成本测算。测算表
明,各级医院都有亏损,全省医疗机构扣除药品收入净亏损额为73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