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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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进口〗〖出口〗〖药政〗〖民国〗
  19世纪60年代,烟台辟为商埠,西药开始流入山东。至20世纪30年代,“洋药”
充斥市场,输入的西药有些是治花柳病的914、606及大量麻醉药品;也有治疗黑热
病的钮斯太母、斯锑波霜,还有不少假药(如日本输入的“若素”等)。从青岛入关
的药品,只有少量由港务局送市政府社会局检验室检验。
  1946~1948年,青岛卫生试验所开展对进口药品检验,年均检验40余批次。

    〖建国后〗〖药政〗〖机构〗〖办法〗〖管理〗〖进口〗〖药品〗〖检验〗
    〖出口〗〖1952-1979〗
  1952年,青岛市卫生局依据国家颁布的《西药进口管理办法》进行法定检验。
凡在青岛进口的药品,均需经卫生试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1953年,进口抗
生素增多,青岛卫生试验所增设抗生素组,以承担检验任务。1954年,青岛卫生试
验所撤销,建立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抗生素及化学药品检验,并开始按《英国药
典》(1948年)版检验。进口药品以抗生素、磺胺类为多。抗生素多为青霉素、链霉
素、双氢链霉素,由香港转口入关。1954的进口药品检验发现,化学药品不合格率
占40%,抗生素不合格率占14%。
  1955年后,进口药品逐渐减少(1956年仅有5件),而出口检验逐年增多。出口
药品由商检局、药检所共同按标准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再由商检局对外登
记出口。出口药品有山东新华药厂的解热镇痛药、济南产的篦麻油,均按《中国药
典》检验。
  1958年后,进口药品集中在上海、广州、天津等大港口,青岛药检所只负责少
数地方外汇由青岛港进口上岸药品的检验工作。
  1978年6月13日,卫生部、外贸部联合下达《关于药品出具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规定“凡我国制造销售的药品,都要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查批准,未经
批准的产品,不出具出口证明书”,“省、市、自治区药检所和口岸药检所根据情
况,随时进行检查抽验”。从此,出口药品改由生产厂家负责检验,药检所负责抽
验。外商要求国家检验证明书,由药检所负责检验,青岛商检局出证。进口药品必
须经检验后,海关始能放行。
  1979年11月23日,省革命委员会外贸局、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商业局转发了
外贸部、卫生部、医药管理局、商业部《关于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出口中药管理问
题的通知》,加强了对中药的出入境管理。

    〖建国后〗〖药政〗〖药品〗〖办法〗〖精神药物〗〖出口〗〖管理〗
    〖进口〗〖中成药〗〖血液制品〗
  1983年11月1日,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对精神药物实行进出口准
许证规定的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精神药物的管理,并与国际上管理措
施相一致,经国务院批准对《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列的40种精神药物(包
括原料及其制剂)的进口和出口,实行卫生部审核批准,并发给准许证的管理制度。
  1983年3月12日,省卫生厅就出口中成药质量标准问题批复青岛药品检验所:
山东省生产出口中成药,凡符合三级标准的品种,仍凭省卫生厅发给的批准生产文
号办理出口证明书;对于过去曾有出口但尚无标准的品种,今后如需出口,应按规
定申报标准,未经批准的品种,省卫生厅不出具出口证明书,口岸药检所也不受理
检验。
  为防止艾滋病传入,保障用药安全,1985年9月5日,省卫生厅印发卫生部和海
关总署《关于禁止V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进口V因子等
血液制品,如发现,由海关没收,也不准入境旅客携带V因子等血液制剂入境。为
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1985年12月17日,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药
品管理的通知》,强调今后属首次进口的药品未经卫生部批准,药品进口经营部门
不得为任何单位安排进口,口岸药检所不得受理检验。山东省使用地方外汇首次进
口的药品,由申请单位填写《进口药品申报表》,报省卫生厅审查后再报卫生部审
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