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药品广告宣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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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广告〗〖宣传〗〖管理〗〖药政〗〖民国〗
  20~4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多次申明“售卖药品,不得虚伪宣传”,但
成效甚微。省内各地中西药商及药店为了赢利,时常利用广告、招牌吹嘘疗效,售
卖伪劣药品,坑害民众。济南高都司巷民济堂的广告写道:“专治痔瘘……不论远
年近日,用此丸一付,管保除根永不再犯,每付大洋二元。”济南东关大街恒济堂
陈家药铺出售安神赞育丸,自称“此丸效验巨大。凡妇女一切病症,无不治之,每
丸大洋4角。”

    〖建国后〗〖药政〗〖药品〗〖宣传〗〖广告〗〖管理〗〖1951-1980〗
  1951年10月9日,省卫生厅转发《华东管理医疗药品器材宣传品暂行办法》,
10月起在山东各地施行。按此规定,凡记载医疗药品功效、成份、用法、制造过程
的广告、传单、仿单、小册子、幻灯片、广告牌及广播讲词,都属于被管理范围的
医药宣传品。未经核准的宣传品,不得擅自发布,书报发行人、广告承办人或广播
商人也不得代为发布。经核准的宣传品,发布时应将核准机关与核准字号一并发布。
宣传品,不得有夸大、欺骗、猥亵或违背善良风俗的内容,并不得将赠奖等投机推
销方法写入宣传品内。凡违法的厂商,令其停业,对其负责人予以警告或令登报悔
过,或科罚款,如有其他重大情节,致社会发生严重不良影响者,移送法院依法判
罚。在施行过程中,授权各市卫生局,县卫生科(院)为掌握推行该办法的合理执行
机关。
  1959年4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三部《关于未大批生产的药品不准登宣传
广告的通知》,规定凡未供应市场或尚未正式成批生产的药品,不准登宣传广告;
登消息时,不用商品广告形式。
  1963年10月15日,卫生部、化学工业部、商业部颁布《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
定(草案)》,规定无论以任何方式进行宣传,应将宣传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
成分、功效、用法等)报经省卫生厅(局)审核批准后方得刊登。
  进入80年代,一些单位和个人,到处散发传单、张贴广告,以祖传秘方、验方
的名义,推销自产药品。其内容均有不同程度吹嘘疗效的夸大宣传。1980年1月19
日,省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立即逐个查禁,并规定散发印刷
宣传品,需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外省来张贴者,省卫生厅将函请其所在省查处。

    〖1984〗〖药品〗〖宣传〗〖广告〗〖管理〗〖规定〗〖建国后〗〖药政〗
  1984年8月28日,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加强药品宣传广告管理的通知》,规定:
中西药品的宣传广告,须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出具证明后,方可利用印刷、报刊、
杂志、广播等进行刊播宣传;宣传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介绍药品的规格、成分、
功效、适应症、应用范围、毒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用量等必须正确,任何生产、
经销和医疗部门,均不得夸大宣传欺骗用户;无注册商标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毒、
限剧药、精神药物,均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个体行医的广告,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复查同意,出具证明后,方可刊播和张贴;省内做药品广告宣传的单位,须填写
药品广告申请表,报所在行署、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转报省卫生厅审查批准;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药品广告
宣传的证件,方可在山东省进行药品广告宣传;国外或港澳厂商要求在山东刊播药
品宣传广告,必须提供该国政府或当局卫生部门批准生产该药的证明文件、广告宣
传内容及其他翻译件等资料,同时提供进口许可证、口岸药检所的检验合格证,一
并送省卫生厅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