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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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管理〗〖企业〗〖药政〗〖民国〗
    〖建国后〗〖许可证〗〖发放〗
  1929年8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公布《管理药商规则》,9月10日,山东
省开始药商登记发证。
  为审查私营药商,济南特别市军管会于1948年9月公布《济南特别市药商管理
暂行规则》;济南市政府于1950年6月1日颁发《济南市管理成药暂行条例》,组成
成药审查委员会。
  1951~1956年,私人药商、药店,经过“五反”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纳
入国营或集体医药经营单位。农村的药店通过联合,成为乡镇或村的卫生所(室)。
对保留的游散药商发证,划定流动范围,纳入集体经济。
  1958年,根据卫生部指示,省卫生厅的药政、药检机构和人员,划归政企合一
的省药政管理局领导。
  1963年,全省贯彻化工部、商业部联合下达执行的《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草
案)》,规定不合格、失效、霉蛀变质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不准收购
和出售。百货商店、供销社可经营常用的中西成药,但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和毒剧药。
经过清理,药品经营市场有所好转。
  1974年11月25日,省商业局、省卫生局转发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药商
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商业局,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责成药
材公司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凡未经省、市、区卫生局审查批准的药品,商业部门不
准收购,医疗单位不得直接向药厂购买药品,更不能直接向社、队和个人购买中药
材。
  1982年4月5日,省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医药管
理总局、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要
求各地医药部门加强医药经营的管理工作,对于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者,必须
经县市(区)医药、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
准营业;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1985年,全省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按照统一的验收标准,
由各地市组织验收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并到省卫生厅药政处备案。至1985年底,
共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62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