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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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药品〗〖管理〗〖麻醉药品〗〖1950-1985〗〖供应〗
  19世纪20~40年代,吗啡、海洛因等毒品流入济南、青岛、潍县等地,上层官
员和富豪大贾吸食成瘾,因“官府禁戒不力,民众亦渐吸成风”。
  1909年(宣统元年),山东省33名官吏因禁烟戒毒不力,被巡抚袁树勋参奏。7
月,清廷将武定府同知蔡思荣等22人革职。
  1914年11月,日军侵占青岛。日本药商随即在青岛开设药房、膏店、药物研究
所多处,出售鸦片、吗啡等毒品。1915年4月,日本人对青岛胶澳商埠区发布《药
品营业管理规则》,文中只规定对鸦片经营者如何收税,没有禁售的条款。
  1916年,北京政府山东省官署发布训令,严禁贩卖鸦片,并开设戒烟院(所),
限制药店私售鸦片。1922年12月,中国收回胶澳商埠区后,遂在埠内查禁毒品。但
不法商人勾结官府和洋人,秘密偷运鸦片入埠,打着禁烟的旗号,制成“金丹”、
“白丸”,以戒烟药品的名义出卖,致使鸦片禁而不止。1924年7月,胶澳督办公
署设立禁烟局专办禁烟事项。1928年11月,山东省政府主席孙良诚向各厅、局及各
县县长发布训令,规定“偷吸鸦片者执行枪决”。1929年9月,山东省政府主席陈
调元发布训令,训示各地对不法药商严加管束,禁售毒麻各药。
  1935年,济南、青岛出现了购买医用麻醉药品以抵瘾的黑市活动。投机商人利
用社会上的戒毒宣传,制造含有大量毒品的“戒毒药”高价出售,戒烟院亦变相贩
卖毒品。1937年1月15日省政务会议通过决议,规定“所有戒烟药品一律禁止售卖”
,但仍禁而不止。
  日本侵华期间,日伪山东省公署改变禁烟办法,寓禁于征,毒麻药品管理混乱,
日军侵占区内吸食毒品成风。
  1945年日本投降后,烟台市人民政府制发了《麻醉药管理规定》,禁止私售麻
醉药品。在济南,国民党济南市政府将城关、商埠、和平、大华等11家医院作为市
政府委托的戒烟医院,对登记的6000多烟户实行连保连坐,限期戒除。青岛等地也
以类似做法实行禁烟禁毒。但因国民党政府官员腐败,实际上作弊者甚多。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随后卫
生部制定了《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卫生厅均转发全省
县及直属单位贯彻执行。省医药公司成立之前,麻醉药品由山东大药房负责供应,
并委托新华药厂在徐州、青岛、烟台、张店的4个营业部,为山东大药房供应麻醉
药品的分支机构。后又确定山东大药房麻醉药品经理股设立山东大药房临沂分号麻
醉药品经理组、山东新华药厂徐州营业部麻醉药品经理组、山东大药房麻醉药品经
营股、山东新华药厂青岛营业部麻醉药品经理组、山东新华药厂烟台营业部及山东
新华药厂张店经营部等6个供应点,分别供应附近各市、专区、县公私立医疗机构
限量内购用的麻醉药品。至1960年,经卫生部批准,全省13个地、市医药站(药材
站)都先后设立麻醉药品供应点。
  1963年5月,对全省麻醉药品的供应管理使用进行检查整顿,重新划定供应区
域。经卫生部核定,山东省设济南市、青岛市、济宁市、烟台市药材公司4处麻醉
药品供应点。
  1972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局、商业局发出《关于麻醉药品供应和使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社卫生院(包括厂矿医务所、保健站)以下的医疗单位使
用麻醉药品,应经县卫生局提出意见,报地、市卫生局审查,参照“每季购用麻醉
药品限量表”确定等级,批准购用。对计划生育手术队、巡回医疗队、抢救急需或
其他特殊情况临时需用麻醉药品,可由市地卫生局临时审批购用。购用时,必须如
实填写购进、消耗、用途报表。凡批准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医生、麻醉师(
士)、手术室护士长应经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卫生局备案后,给予其麻醉药品处
方权,并严格控制处方限量。对不住院的特殊病人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时,应由病员
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卫生局批准,由就近医院开方取药,委托基层医生注射。
  1978年9月,根据卫生部重新制定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在省内恢复
每专区(市)一个麻醉药品供应点。对晚期癌症病人,可凭诊断证明到就近医院开方
配药。
  进入80年代,省内个别地区非法种植罂粟,滥用麻醉药品,倒卖精神药物的情
况相当严重。1984年12月,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采取
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地、市、县的药政药检机构,充实人员,进一步加强药政管
理工作。在此期间,在青岛、临沂、淄博、泰安、菏泽等地抓获贩毒分子12名、滥
用麻醉药品者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