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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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民国〗
  民国期间,省及青岛、济南市政权机关在民政、警察厅(局)及卫生处(局)中断
续设员管理药政督察事宜。

    〖建国后〗〖机构〗〖设置〗〖药政〗〖管理〗
  1950年,省人民政府卫生厅医政处内设药政科。1952年,省卫生厅决定将新华
药厂同山东大药房合并成立山东医药公司,负责全省药品药械的经营管理。
  1958年3月,将原属省商业厅的省医药公司及原属省供销社的中药材经营处合
并,成立山东省药政管理局,划归省卫生厅领导。
  1964年1月1日,省政府决定将企业性质的省药政管理局撤销,改为省药材公司,
复归省商业厅领导。省卫生厅属医疗器械工业局改为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
  1969年初,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撤销,局内28人分批下放,省革委生产指挥部
卫生组中有1人分管药政工作。10月,恢复省药政管理局。
  1970年冬,省药政管理局人员中7人下放农村,其余并入省卫生厅机关,组成
药材组。1978年,药材组改为省卫生局药械处。1984年,省卫生厅药械处改称药政
处。
  1985年底,省卫生厅药政处实有工作人员6人;全省14个市地卫生局均设有药
政科;136个县市(区)卫生局中有54个设有药政股;全省有专职药政管理人员9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