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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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管理〗〖医政〗〖建国后〗〖1955〗〖处理〗〖责任〗
    〖办法〗=〖方法〗〖损害〗〖程度〗〖划分〗〖1980〗〖规定〗
  1955年9月,全省开始执行卫生部《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的草案》及《医疗事故
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草案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根据给病员
造成的损害程度划分为三级: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造成病员残废,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为二级;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的为三级。
  1980年5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劳动局、省
民政厅、省第二轻工业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
故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坚决制止医疗责任
事故的通知》,对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等作了明确规定。同年,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成立。省卫生厅在医疗事故鉴定处理中,坚持了既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又要有利于医学事业发展的原则。在查清事故情节时,也要考察当事人(指责任者)
应负的责任大小、一贯表现、认识错误的态度。判定为责任事故者,由医院根据具
体情况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判定技术事故,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如确认有责任
因素的,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确属构成刑事责任者,
则由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裁决。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家属,做好善后处理,按规定
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或其他安置。对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纠纷、信访事件,由卫生
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律或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