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医疗、赤脚医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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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1969-1979〗〖合作医疗〗〖赤脚医生〗〖管理〗〖农村〗
  山东省从1969年开始推广发展合作医疗,培养农村不脱产的卫生人员(赤脚医
生)。省内合作医疗兴起之初,坚持“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四自”(自种、
自采、自制、自养药材)方针,自力更生办医办药。合作医疗资金,主要来自社员
个人以及生产队、生产大队的公益金,赤脚医生待遇一般采取记工分,年终参加集
体分配。至1971年,全省已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5560多个,培训赤脚医生41000多
人。1972年1月,省革委卫生局在安丘县召开合作医疗经验交流会,号召当年在全
省生产大队基本实行队办合作医疗,城市、街道、学校也要推行合作医疗。
  到1973年,全省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共36332个,占生产大队总数的44.9%;
实行队为基础、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的公社共261个,占农村人民公社的13.2%。
实行合作医疗的社队,已基本上达到小伤小病不出队。
  1975年3月底统计,全省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由1974年底的67.15%上升到69.
6%;实行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的公社,由1974年底的34.8%上升到39.6%;全
省赤脚医生队伍发展到158168人。
  1977年,全省开始整顿合作医疗,建立健全诊疗、药品、基金等管理制度。
  1978年底,全省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共66979个,占生产大队总数的
80.3%;实行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的公社共1302个,占人民公社总数的62.2%。
全省有赤脚医生190541名,平均每个大队2.3名,其中女赤脚医生64419名。
  1979年1月,省卫生局在利津县、高密县和长清县许寺公社分三片召开农村合
作医疗座谈会,就发展合作医疗、巩固赤脚医生队伍问题再次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建国后〗〖1980-1985〗〖制度〗〖合作医疗〗〖管理〗〖乡村医生〗
  1980年1月,省卫生厅等单位联合转发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
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的《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章程对合作
医疗的性质、合作医疗站的任务、合作医疗的形式和管理机构、基金和管理制度都
作了明确规定。
  1981年8月,省卫生厅等单位发出《关于巩固发展合作医疗,办好生产大队卫
生所的联合通知》,要求停办或未办合作医疗的大队,已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办起来,
条件不具备而有赤脚医生的要办好卫生所,合理解决赤脚医生的报酬,除记工分外,
要给予现金补贴。赤脚医生经考核达到中专水平的,发给乡村医生证书,给予相当
民办教师水平的现金补贴。省卫生厅印发了《做好赤脚医生考核工作的意见》,对
考核内容、标准、方法、乡村医生证书等作了统一规定。
  1982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农村医疗制度逐步向多种形式办医
的方向发展。原有的合作医疗机构,多数转变为集体或个体办医,成为街道或行政
村的卫生室,赤脚医生转为乡村医生或卫生员,合作医疗制度大部解体。少数经济
条件好的地方仍坚持合作医疗制度。1985年,招远县实行合作医疗的村占70%。办
医形式仍以集体办为主,在管理上多数实行承包制。1985年底统计,全省有行政村
卫生室87533个,占行政村总数的95.18%;乡村医生(包括卫生员)143483人,其中
90670人取得乡村医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