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体行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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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行医〗〖管理〗〖清朝〗〖医生〗〖开业〗
  明、清时期,省内城乡皆有巫医、路医、坐堂医,各地官府对其管束有张有弛。
遇有太医院考选“吏目”、“医员”,山东地方官府亦作推荐。

    〖民国〗〖管理〗〖医生〗〖行医〗〖个体〗〖开业〗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卫生署医政科办理医师、药师、助产士、护士的资格审
查,明令对药商、业医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山东地方官员敷衍其事。
  1935~1936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转发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牙医师管理暂行
规则》和《护士暂行规则》,对牙医、护士的考试发证及管理办法等作了规定。
  1943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依据南京国民政府的《医师法》,对医师资格、开
业等作了规定。经考试及格者,领取医师证书,开业者应向所在县、市政府登记,
领取开业执照,执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因抗战未完全实行。
  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医师法》实施细则9条,对领取医师证书,医师
开业、歇业、复业或转移等作了具体规定。1946年,山东各地市县开始进行中医师、
西医师考试和开业登记。

    〖建国后〗〖个体〗〖开业〗〖医生〗〖管理〗〖1951-1985〗
  1951年开始,山东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公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
例》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布的医师、中医师两个管理条例及两个实施细则。
  1965~1976年,山东省对个体开业医生的管理,主要依据当时的有关政策和卫
生部颁布的《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1980年,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向国务院的请示报
告》,报告要求各地对个体开业行医情况进行调查。1981年,开始执行《山东省个
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是社会主
义卫生事业的补充,其医务人员是独立脑力劳动者。
  1985年,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个体开业医生管理的通知》,加强对
个体开业医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