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诊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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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政〗〖管理〗〖医院〗〖诊所〗〖民国〗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各地方医院多实行战时体制管理,组织系统不统一。
  1944年9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转发南京国民政府《医院诊所管理规则》21条,
规定“凡设置病室收治病人者为医院,其无病室之设置而仅门诊者为诊所”,“医
院至少须有医师2人,药剂师或药剂生1人。医院、诊所必经县、市政府核给执照,
方得开业。必须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建国前〗〖解放区〗〖医院〗〖管理〗
  1948年,山东解放区各大医院一般设院部、医政科、总办公室、护士办公室、
总务科、门诊室和化验、司药、手术、X光室;院长以下设副院长、医务主任、事
务主任,分工管理政治、业务、事务工作。行政公署直属医院设院长、医生、医助、
看护长,分工管理各项工作。

    〖卫生〗〖医疗〗〖机构〗〖整编〗〖医院〗〖管理〗〖建国后〗
    〖1950-1958〗〖制定〗〖收费〗〖标准〗
  1950年,随着全省行政区划的调整,全省公立卫生医疗机构统一进行了整编:
省设省立医院及省立医院各分院,市设市立医院,各专署设中心卫生院,各县设县
卫生院,专科医院(所)、疗养院(所)、卫生所等也相应发展起来。为统一医院管理
制度,加强正规化管理,省人民政府卫生厅拟定了《山东省各区中心卫生院、省立
医院分院常规及制度(草案)》,要求各院执行。
  1951年,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整顿医院的指示》,指出此次整顿的重点放在
对伤病员负责的观念及医院作风和制度方面,以期消灭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省
卫生厅组织检查工作委员会领导这次整顿工作,并组成工作组,参加省立医院的整
顿。
  同年,省人民政府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联合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可分私人联合(中医或西医)及公私联
合两种。联合的目的为发挥集体力量。”《办法》对联合医疗机构的任务、经济来
源、人员待遇等都作了规定。
  1952年,山东省按照卫生部《县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
组织通则》、《关于县以下卫生基层组织系统编制及任务的规定》等3个文件精神,
开始统一全省县区及基层卫生组织管理,确定了县卫生院、区卫生所的组织、任务
与编制,以及县以下卫生基层组织业务组织系统编制及任务。
  1953年,为加强医院正规化管理,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厅制定
了《县卫生院暂行组织条例》、《综合医院暂行组织条例》及5个附件,对医院组
织系统、科主任负责制、医院定员定额标准、医院编制、医院科主任的主要制度及
人员职责都作了统一规定;另外,还公布了《疗养院暂行组织条例》及两个附件,
明确了疗养院编制定员定额暂行标准、疗养院组织系统编制等;同时完善了医院(
卫生所)院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制度,病历保管制度,会诊制
度,死亡讨论制度,日、旬、月药材消耗总结制度,总务保管制度,急诊值班制度,
学习制度等。
  1954年,山东省首次制定各级医院统一的收费标准。
  1956年,省卫生厅印发了《山东省联合诊所试行管理条例(草案)》、《关于整
顿和积极发展联合诊所的意见》、《通知废止手术者志愿书制度》;同时,为建立
城乡医疗预防网,实行划区医疗制度。同年,县卫生院改称县人民医院。
  1957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联合诊所及农业社保健站的领导,
积极进行整顿巩固工作的指示》。指出:联合诊所、农业社保健站是由独立脑力劳
动的医务工作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性质的卫生福利事业。在业务上归卫生所指导,
在行政上它是农业社的组成部分,归农业社领导。联合诊所则视其所属范围接受乡、
区乃至县人民委员会领导。
  1958年,基层卫生组织调整为人民公社医院或卫生院,生产管理区设保健站。
年内改建公社卫生院768处。

    〖建国后〗〖医政〗〖管理〗〖医院〗〖院长负责制〗
  1960年,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医院大力举办家庭病床,试办健康旅社和民办医院。
  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省卫生厅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调整方案:设区的县在区设卫生院,每院设
简易病床8~10张,定编8~12人;不设区的县,可设地段医院。人民公社设卫生所,
暂定编制3~5人;生产大队、生产队设卫生室。
  1962年,中共山东省委召开重点医院工作会议,研究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领导。
会后,大多数医院党组织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改进了工作方法。有些医院
调整充实了领导班子,落实了“五定”(定任务、定编制、定人员职责、定规章制
度、定分级分工医疗)要求,加强了正规化建设。省卫生厅批准省立医院实行院党
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1963年,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当前医院工作情况和贯彻医院工作条例(草案)的
意见》,要求各医院认真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医院管理以医疗为中心进一步落实“
五定”;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基础护理和重症护理,设总护士长;加
强门诊、急诊工作;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预防工作;进一步
贯彻勤俭办医院的方针;继续抽调医务人员下放农村,充实农村医疗力量。本年,
省级3个医院和济南、青岛2个市医院共抽调69名有经验的住院医师和主治医师,充
实20个重点县医院。
  1964年,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医院工作会议,研究如何办好社会主义医院的问题。
会议要求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培养一支又红又
专的卫生队伍;面向生产,方便病人,改革医疗制度,扩大预防,培养好的医风,
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66-1972〗〖建国后〗〖数量〗〖医政管理〗〖医院〗〖病床〗
  “文化大革命”期间,医政管理受到严重破坏,已建立的带有法规性的规章制
度也受到不公正批判。
  1967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要求全省县以上医疗机构,抽调1/3人员组
成农村卫生工作队,奔赴农村和疫区,做好防病治病工作。1971年,全省下放城市
卫生人员1268人,组织下乡、下厂医疗队7800多人次。
  1972年5月,省卫生局在德州召开全省医院工作会议,确定改变医院班、排、连
的体制,县以上医院实行院、科两级制。各医院都要实行在党委(总支、支部)领导
下的科室主任分工负责制。在整院过程中要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加强门诊第
一线和病房管理工作。1965~1971年,全省有3800余名城市卫生人员下放农村、厂
矿医院工作,近万名大专毕业生分配到农村医疗单位;全省平均每年有8000多人次
下乡下厂巡回医疗。
  1972年,全省1926个县分院和公社卫生院,有293个能处理一般急症重病。全
省农村县分院和公共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38207人,平均每院15.9人;病床30897张,
平均每院15.7张。城市医疗机构发展较慢。

    〖1978-1980〗〖建国后〗〖医政〗〖管理〗〖医院〗〖县级〗〖重点〗
    〖试点〗〖公民〗〖义务〗〖献血〗
  1978年,省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
规定:农村公社卫生院(包括中心公社卫生院)是农村(牧区、林区、渔区)医疗卫生
网的重要环节,是本公社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其性质分全民和集体两种
所有制,都是国家卫生事业的基层组织,是综合性的卫生事业单位。
  1979年,省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公布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和《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对医院的基本任务、机构设置、病床分配比例、人员
编制及工作量等作了具体规定。
  同年,省卫生局通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确定在济南市市区、烟台地区的烟台
市和黄县、惠民地区的惠民县进行试点,要求各地按照标准对献血人员做好体检和
血液化验,严格执行采血量、营养补助等规定。
  1980年,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当前加强县医院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加强城市急救
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优良服务活动
的通知》,要求医疗单位广大职工认真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
绝差错和事故的发生。根据卫生部下达的《关于搞好三分之一县卫生事业整顿建设
的意见》,省卫生厅研究确定第一批建设37个县(区)医院,并从中选定莱芜、掖县、
黄县、商河、茌平、历城、蒙阴、单县、邹县、桓台、平度、即墨县人民医院,枣
庄市薛城区、淄博市淄川区人民医院等14个县(区)医院,在基本建设方面加强投资,
在财力、物力上重点配备。

    〖1982-1985〗〖建国后〗〖医政〗〖管理〗〖标准化〗〖医院〗〖检查〗
    〖结果〗
  1982年,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组织全省医院大检查,
历时1个月。参加检查的有地市卫生局长,省、市(地)医院院长、书记,以及各类
卫生技术人员,共281人。检查结果,得分在前三名的,省级医院有山东医学院附
属医院、省人民医院、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级医院有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济
南市中心医院、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地区人民医院有泰安地区人民医院、济宁地
区人民医院,地区中心医院有惠民中心医院、文登中心医院、益都中心医院,县(
区)医院有莱芜县人民医院、单县中心医院、嘉祥县人民医院。
  1984年4月,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创文明礼貌医院(站、所)的标准(
试行草案)的通知》,规定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为加强标准化管理,1985年,省卫生厅制发了《医院管理检查标准》、《病历
与护理文书标准》、《疗养院、结核病院及精神病院管理标准》、《乡镇卫生院管
理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等。加强医院标准化管理后,医院管理工作日趋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