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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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依《奏定学堂章程》所规定,初级师范学堂学生入学资格为高等小学堂毕业,贡、廪、增
附生及文理优长之监生。山东的初级师范学生来源初为在职之蒙学教师和私塾塾师,后为高小学堂毕
业生。另有乡间志生寒儒从事教育者入学旁听。凡入堂之正式师范生,享受公费待遇,不纳学杂费,
但学生卒业后有从教之义务,其义务年限:本科生十年,简易科六年。义务期满,继任或另寻他途听
便。毕业后如不肯尽教职义务,或就职后因事撤销教职凭证者,要勒令交纳在学时所享受之一切费用。
优级师范学堂学生入学资格为中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或同等实业学堂毕业者,女子师范学堂学
生入学资格为高等小学毕业。
初级师范学堂完全科毕业考试合格后,除发给文凭和充任教员凭证外,特按科举制度分别等级奖
以拔贡、优贡、岁贡等功名,并可以充任相应之学官。简易科无功名之奖。
师范传习所主要是训练“向在乡村市镇以教授蒙馆为生业,而品行端谨、文理平通,年在三十以
上五十以下者”。无论生童,均可招集入学传习,十个月毕业,毕业成绩合格者发给准充副教员的凭
证。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山东省提学使“详”准,在本署开设山东全省单级教员养成所,学
生定额二百四十名,一百零七州县各选送二名,余者在省城招考。考生资格为: (1)师范完全科毕
业、简易科二年以上毕业、或毕业于中学堂及同等学堂者; (2)具有普通学历,曾任高等小学教员
二年以上者。学习期限六个月,经毕业考试合格者,由提学使司派往各县单级教员养成所、临时小学
教员养成所,或高等两等小学堂任正教员。
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学生入学资格,第一部预科须高等小学
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本科须预科毕业生升入或年满十五岁具有同等学历者;第二部须中学毕业生
或年满十七岁具有同等学历者。师范生分公费、半费和自费生,毕业后服务年限为公费生七年,半费
生五年、自费生三年。在规定服务期内如经本省教育行政长官的许可,得升入高等师范学校,无故不
履行服务义务者,令其补偿以前在校各项费用。
1932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师范学校法》规定,师范学校及幼稚师范科学生入学资格为初级中
学毕业,特别师范科入学资格为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均须经入学试验及格。师范学校(包
括女师)及特别师范科毕业生,可任小学教员;乡村师范学校毕业生,可任乡村小学教员;幼稚师范
科毕业生,可任幼稚园及初级小学教员;简易师范学校毕业生,可任简易小学、短期小学及初级小学
教员。每届学生毕业后由省、市、县教育行政机构分到各地,由各学校聘用为教员。
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年限须照其修业年限加倍计算。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升学或从事教育以外
的职务。违者除追缴学膳费外,如系升学者则由其升入学校令其退学。有特殊情况者,经省市教育行
政机关核准,可暂缓其服务期限。
民国期间,山东省各类师范学校的毕业生,除大多数任教外,还有一部分人升学和闲居。据1930
年统计,1912年—1930年全省师范学校毕业生的情况是:省立各师范学校历届毕业生共4864人,升学
的占24%,当教师的占70%,闲居(包括病故和改行)的占6%; 县立各师范学校历届毕业生共17708
人,升学的占5%,当教师的占69%,闲居的占26%;私立师范学校历届毕业生共675人,升学的占5
%,当教师的占90%,闲居的占5%。
各类师范学校及特别师范科、幼稚师范科的学生一律免收学费,酌情免收学生膳食费之全部或一
部分,学生入学时得缴保证金五至十元,毕业时发还。无故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者,保证金概不发
还,同时还要追缴免收之膳费。师范学校不向学生征收图书及体育等任何费用,其学生用书、制服及
一切工艺、材料由学生自备,或由学校发给,或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机构组织学生消费全作社廉价
发售,如由学校代办时,按实价向学生征收。
抗日战争爆发后,山东解放区的师范教育面向小学,具有与实际相结合和为战争服务的时代特色。
不拘一格,多渠道招收学生,前师主要招收高小毕业生、文化水平较低的在职干部和现任教师以及自
学有成的工农青年;后师主要招收初中学生、现任文化水平低的高小教师和初小教师中文化水平较好
而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前师以学习文化为主,学生毕业后能教初小、民校,能展开农村文化娱乐活动,
并能贯彻新教育方针。后师以提高文化为主,适当加强业务政策学习,除基本课程外,还增设选修课,
如音乐课等。初小教员以专署为单位自行培养,行署统一调剂。高小教员由行署自行培养, 省统一
调剂。至1949年6月,山东解放区师范学校共有前师班81个,学生3830人;后师班52个,学生2379人,
共计133班,6216人,该年度毕业生737名。
1952年教育部颁发《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1980年教育部发布《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
行草案)》,1983年教育部制定《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山东省师范学校均参照执
行。
1984年7月19日, 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草案)》,对中
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休学、复学与转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
分、毕业、结业与肄业等做了详细规定。《规定》要求,中等师范学校的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
进行录取,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的成绩考核,
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
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
定的课程, 各科成绩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不及格的学科满3科的不准升级;不及格的学科不满3科,
准予在下学年开学前补考。补考后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仍有2科不及格的不准升级,有1科不及格的升
级与否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决定须严格遵守《中师学生守则》,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
章制度,上课、实习、劳动等都进行考勤,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有关材料归入该生档案。对特别优秀的
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报请教育厅批准,有计划地保送升入高等师范院校深造。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
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学生学完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及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各学年累计不及格学科不满3科的,
可补考1次,补考全部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学科,发给结业证书,分配适当工
作。参加工作后, 可在1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
时算起。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
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
服从分配,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市教育部门批准,取消分配资格。该规定自1984年起在山
东省各师范学校试行。
1988年9月12日, 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在
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添了一些新内容。该《规定》要求中等师范学校的新生,必须参加本省统一组织
的招生入学考试和报考学校的面试。留级的学生,留级期间每月生活费的50%由本人自理。学校实行
奖学金制度,奖学金额可从寒暑假留存的学生助学金中拨支。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经
班级评定,校长批准,学年末可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学金。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本省统一印
制并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分配其工作。结业生分配适当工作,降一级使用。学生
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及格,但毕业教育实习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分配工作。一年后,在听取任职
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其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考查,能基本胜任小学工作的,换发毕业证书,否则按结
业生处理。该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在全省中等师范学校试行。
1989年5月11日, 省教委颁布了《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试行稿)》和《山东省中等师
范学校(含幼师、特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稿)》。德育大纲要求通过中师阶段的教育,使学
生达到以下目标: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牢固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奋斗终生的志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具有
诚实正直、自尊自强、勤劳机智、勇于开拓进取等品质和较强的道德判断能力及自我教育能力,成为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的人民教师。德育目标的要求为:
(1)思想政治方面的基本要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形势,具有与祖国休戚与共
的感情。有振兴中华、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献身教育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把个人的职业、前途
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价值观、竞
争观念和改革开放的意识。初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能较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
观察分析社会现象。 (2)道德行为方面的基本要求:具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独立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艰苦
奋斗的思想作风。具有良好的师德,遵守公民道德;懂得并习惯于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和交往礼仪。
(3)个性心理素质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形成坚毅勇敢、敢于创新、开拓进取、热情、理智、耐
心、诚恳、谦虚、公正的品格。对社会不良影响有较敏锐的识别能力和较强的免疫能力,并具有较好
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等能力。
中师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做到:(1)自尊自爱,仪表端庄;(2)真诚友爱,礼貌待人;(3)
遵规守纪,勤奋学习;(4)勤劳俭朴,孝敬父母;(5)遵守公德,严于律己。并制定了具体细则五
十条以规范学生日常行为。
德育大纲规定对中师学生进行品德评定,内容与标准以《大纲》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内容和
《中师生守则》、《中师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评定结果通知家长,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作为评
三好学生、评定奖学金、助学金的重要依据。学生品德评定不及格者作为一门学科不及格,与其它学
科平衡后按《中师学籍管理规定》决定其能否升级。毕业年级学生品德评定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肄
业处理,分配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单位证明确已转变好的,可换发毕业证;无进步表现的按肄业处理,
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品德评定优秀的学生在推荐深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毕业分配时给予优先考
虑。
《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和《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
开始在全省各中等师范学校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