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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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清政府颁布《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初级师范
学堂完全科为五年,简易科为一年。1907年,又规定女子师范学堂修业四年。
山东省师范学堂创设之初, 学生编制为长期班,三年毕业。1904年4月,分长期班为长期、速成
二班,次年10月又改长期班为完全科,速成班为简易科。后又规定完全科学生为优级师范生,分文理
两科,三年毕业。另设完全科,亦三年毕业。简易科学生为初级师范生,二年毕业。1906年,又设优
级预备科(后称公共科),一年毕业。1908年2月, 又改优级文科为优级第二类,优级理科为优级第
三类。1909年(清宣统元年)8月,添招初级师范生,五年毕业。
民国成立之初,教育部公布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从清朝的五年制改为四年制,
本科三年,预科一年,招收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生,培养师范学校、中学、职业学校之师资。
五四运动后,1922年,以大总统命令形式颁布的《学校系统改革案》即新学制中规定:师范教育
的学制采用美国式的“三三制”,即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六年,分前后两期,每期各修业三年,前期
毕业生可直接升入后期。此外,为弥补小学师资之不足,可设修业一至三年的师范学校。高中可设师
范科,招收初中毕业生,三年毕业。
1929年,山东创办乡村师范学校,其学制为一至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或相当程度学校的肄业生。
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可设修业两年的师范专修科,将其附设于大学教育院,招收高中或师范
学校毕业生。同年,教育部规定:师范学校前期改为初级部,后期改为师范部,各部修业年限为三年。
1932年12月公布的《师范学校法》、《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以独立设置为原则,在公
立中学内附设特别师范科和简易师范科;在师范学校内附设特别师范科和幼稚师范科。师范学校、简
易师范科和幼稚师范科招收初中毕业生,师范学校和幼稚师范科修业3年,简易师范科修业1年。特别
师范科收高中和高级职业学校毕业生,修业1年。简易师范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修业4年。
女子师范学校创办之初,分本科、预科;本科四年,预科一年,招收小学毕业生。执行“三三制”
后,取消预科,修业六年。
抗战初期,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师范教育多是短期训练班性质的。1942年8月,胶东行署决定
将初级师范学制定为3年, 后师为2年。1946年2月,省政府规定:前师提高培养初小和初级民校教师,
后师提高和培养高小和高级民校教师。前师在职小学教师进修提高为1年,新教师培养原则上为2年,
同时也可以兼办1~3个月的教职员短训班;后师原则上为2年。1948年11月1日,省政府制定《初级师
范工作要点草案》,规定初级师范学制为:1.根据山东教育发展情况及一般的教育水平,初级师范暂
定为二年制。但教师特别缺乏地区,为应急需亦可办一年制师范速成班。2.吸收对象,年龄在16岁以
上30岁以下的高小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或现任教师而文化程度过低不能胜任者。
建国后,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其中规定中等教育层次的师范学
校(含幼儿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者,修业年限为3年;初级师范学校(含初
级幼儿师范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者,修业年限为3至4年; 师范学校与初级师范学
校均得附设师范速成班,修业1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者;并得附设小学教师进修班和
幼儿师范班。从1952年起,山东的师范学校均执行这个学制。
1958年10月,省人委发出《关于创办工读师范学校的通知》,决定每县、市创办工读师范一处,
学制视各地需要分为半年、 1年、2年不等。1959年,省人委又发出《关于继续办好工读师范学校的
通知》,强调工读师范是半工半读的半日制学校,学生实行哪里来哪里去的办法,在校学习2年,毕
业后回生产队任民办小学教师。
1960年,山东实行师范学制改革实验,中等师范学校实行文理分科,要求三年达到师范程度,培
养初中教师;设一年制速师,培养小学教师;各专区幼儿师范学校学制改为两年。
1962年, 省教育厅规定: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3年。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招收初
中毕业的女学生,修业3年。
1964年,山东又进行了全日制师范学校改办半工半读的试点工作,第一个试点学校是济南师范学
校, 于1965年春开始半工半读。5月,省教育厅又确定益都、文登、新泰、菏泽等4所师范为试改学
校,并从秋季开始半工半读。上述5校中,新泰师范学制3年,其余4校均为4年。各校都7个月学习,3
个半月劳动,1个半月假期。3年级用4个月左右时间参加社会主义教育或结合办学到农村开展调查研
究活动。
1973年7月, 省革委教育组下达了中等师范教育几个问题的试行意见,规定中等师范学校实行两
年学制。
1978年,省教育厅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中等师范学校可分别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水平和初
中毕业水平的学生入学学习,实行两种学制,即: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修业二年;招收初中毕业生的,
修业三年”。
1980年,教育部印发《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为三年和四年两种,
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
从1987年起,中师和幼师一律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取消“文化大革命”以来招收高中毕
业生的二年制。为巩固小学民办教师队伍,继续招收一定数量小学民办(或代课)教师的二年制班,
单独编班。部分中师对有艺术、体育特长并自愿担负艺体教学的学生,从第三学年开始,集中编班,
进行专业培养。除幼儿师范外,部分中师附设幼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