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招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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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山东大学堂和其它高等学堂招生,初为各州县秀才、举人和在职官员,后
期开始招纳中等学堂毕业生、肄业生,方式为各大学堂组织招考。毕业后予以举人头
衔,多数以候补官员形式分配到官衙工作。
民国时期,山东大学、六大专门学校和齐鲁大学分别举行考试,招考中等学校或
相当学力学生,毕业生自行择业,不包分配。
建国后,高校招生分配工作有了很大变化。50年代初,对公立、私立高等学校毕
业生实行政府招聘和地区调剂的分配方法。各高校单独招生,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和
办法,由各校自行决定。从1953年起,为适应第一个五年计划对人才的迫切需要,逐
步扩大招生人数。根据高教部关于招考新生规定,动员部分机关、部队、厂矿、城乡
知识青年报考高等学校,高校招生数量每年递增,到1957年达到5765人,是1952年的
2倍多。 学生分配坚持“集中使用,重点配备”的方针,强调国家需要与学用一致相
结合,实行有计划的分配,严格控制提前抽调学生。1959年后,招生分配工作逐步列
入统一计划,实行毕业生统招统分制度。1963年在部分学校试行劳动实习制度,毕业
生分配后先参加劳动实习1年,再见习1年。1965年又决定毕业生提前1年预分。
建国后高校招生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新生进行政治审查,被管制分子、反革命分
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坚持反动立场的分子均不录取;直系亲属有重大政
治问题,本人不得录取重要专业;历史或家庭关系有可疑情节者,不得录取机密专业。
1966年至1970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停止招生,1971年恢复招生。按照省革委政治部
《关于1971年度省属大学招生方案》的规定,中止了原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实行
全国统一文化考试的招生制度, 改为不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取消文化考试,实行
“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招收工农兵学员,条件规定
为“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三十岁左右,有相当于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贫下中农、解放军战士和青年干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
人、贫中下农,不受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对于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接受工
农兵再教育表现突出的,实践经验在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也可以考虑推荐”。1972年
招生,山东省革委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招生的主要对象是具有二
至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优秀的工农兵”,“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贫下中农和革
命干部入学,可根据情况放宽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彻底取消文化考试,实行群
众推荐上大学,既无具体标准,又无有效的控制手段,造成大学生文化起点低,程度
参差不齐和严重的“走后门”现象,降低了大学生质量,败坏了社会风气。
同时,毕业生分配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67年按原办法分配了1966届毕业生。
1968年开始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6月下达的通知,对“文化
大革命”前入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打破大专院校毕业生一出校门只能分配
当干部,不能当工人、农民的制度”,改为“大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研究生)一般都
必须先当普通农民、普通工人”。山东省革委又具体规定:分配当普通农民的毕业生,
除由省直接分配一批到解放军农场外,其他均由各地自行分配到社队或农场、林场,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安排少量毕业生进行插队试点。分配到解放军农场,或分配到社队、
农场、林场当普通农民的毕业生,一般劳动一年以后重新分配了工作。原定“社来社
去”的毕业生,由学校直接介绍回原社队,不由国家发工资;原定“城来社去”的毕
业生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办法安排到社队。
对高等学校工农兵学员毕业生,1974年山东省革委的分配原则是:一般回原单位、
原地区工作;需要省里统一分配的,根据当年劳动指标进行安排;解放军战士毕业生
一律回原选送部队;职工毕业生原则上回原选送单位;知识青年毕业生一般回原选送
地区分配工作,省里统一分配的,可以分配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也可以
上山下乡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
自1977年全国恢复统一招生以来,为适应山东省高教事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
的需要,全省对招生来源、考试、录取和端正普通中学的办学思想,克服片面追求升
学率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的改革。
各地市在机构调整中,普遍加强了招生机构的组织建设,调整、健全了地市招生
办公室, 多数地市固定了编制,设置了专职招生干部,同时加强了考场管理, 逐级
严格了考场纪律和检查监督制度, 进一步端正了考风。 以1984年为例,全省查处高
考招生作弊试卷186份,较上年减少317份,录取人数比1983年增长17.5%,高于全国
10%的平均增长速度。 最低控制分数线,文史类为480分,列全国第四位;理工医农
类为450分,列全国第七位。
1983年实行高考生源改革,考生由直接参加统考改为进行预选后参加统考。同时,
重视招生来源与毕业去向适当结合,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和合同制委托培养两项
改革。实行定向招生院校50所(包括待批院校和设置大专班的重点中专),招生7930
人,占当年全省招生总数的36%,其中重点院校按20%的比例定向,一般院校、专科
学校按75%定向。1984年,省属11所农、医、师范院校50%的招生指标用于定向,其
中90%按人口比例分配到各地市,另外10%直接下达到文化教育比较落后的31个县,
农、 医、师范、水利专科学校和其它学校专科班则全部实行定向招生。 另外,1983
年委托代培养招生411人, 约占全省招生总数的2%; 1984年,有6所院校接受代培
生924人,比1983年增长1.25倍。
1983年, 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也进行了改革:(1)对志愿报考农、林、水利、
地质、油田、军队、师范等科类院校实行一次投档,增大考生录取的可能性并保证这
些院校的考生质量; (2)其它院校实行按1:1.2比例投档,给招生学校较大的自主
权, 也有利于学校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选优;(3)实行卡片调档的办法,排除录取
中的不正之风干扰。1984年又采取“根据志愿,按比例投档”的办法,突出了考生报
考志愿在录取中的作用并扩大了学校自主权。在山东工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进行了
由学校直接掌握全部新生的录取工作,使两校在报考人数和录取分数方面,都创1977
年恢复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以来的最好水平。
为把中学教育与高校招生工作较好地结合起来,1984年在22所重点中学试行以统
考为主, 辅以推荐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录取了536名推荐生,其中达到最低控制分数
线的95.5%,约占全省招生总数的2.5%,推荐人数一般控制在各中学应届毕业生的5
%~10%内。为鼓励学生献身农业、煤炭、教育等事业,在11所中学试点保送生制度,
经过严格挑选,当年有保送生31名。还对市(地)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
优秀体育运动员,分别制定了降低分数录取的办法。在毕业生分配制度上进一步简政
放权,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挑选人才的自主权。1984年对绝大多数学校毕
业生实行供需见面,有的还允许学校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如山东艺术学院毕业生通过
供需见面,59名毕业生得到合理安排。还在山东中医学院、曲阜师范学院实行给学校
一定机动权的试点工作, 95%的毕业生由省统一分配,5%由学校自行安排。为贯彻
优才优用的原则,1984年在省属8所高等院校允许3%的优秀学生在计划范围内自选单
位,给毕业生一定的选择工作的自由。当年评出75名优秀生,占毕业生总数的2.6%。
在工作中还注意对全国重点大学的毕业生给予重点安排。如北京大学分到山东的21名
毕业生,有20名安排到省直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工作。
在毕业分配改革中,各高校注意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用党的总任务、
总目标来统一用人单位、培养学校和毕业生的思想,树立全局观点,自觉服从国家经
济建设需要,运用四摸底(摸清毕业生的思想情况、家庭情况、学习表现和专业特长)、
四结合(平时教育和集中教育、普遍教育和个别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解决思
想问题和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举办“志在四方”为内容的报告
和派遣去边远省区考察等方法,鼓励学生到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服从国家分配。省
直有关部门还具体制定给予到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实行较为优惠待遇的办法。
1987年,招生分配制度进一步改革。(1)扩大了定向招生的比例和范围,除农、
林、 医、师本科院校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外,又在山东工业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6所
工科和财经类院校的通用专业中, 实行了15%的定向招生;(2)毕业生分配坚持面
向基层的原则,进一步改进了供需见面和调配办法,注意把好定向分配关,分到县一
级的本专科毕业生比1986年增加了6.1%, 分到山区、湖区和其他经济后进地区的毕
业生也比往年明显增多。
为促进普通中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提高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质量和社
会广大劳动后备军的基本素质,多方位探索克服普通中学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途径,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8年在东营市的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利津县、垦利县,青
岛市的胶南县, 临沂地区的沂水县、沂源县、平邑县等9县区进行了将本科招生计划
直接分配到县的试点工作。向9县区共分配招生计划995名,其中东营市2区3县239名,
胶南县297名,沂水县203名,沂源县139名,平邑县117名。各科类(文史、外语、艺
术、理工农医、体育)招生计划所占总招生计划的比例,原则按山东省当年招生计划
中各科类所占比例,并参照试点县区各类考生近两年的实际考试水平确定。试点县区
的考生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省统一组织评考、统分、组建档案。
录取时,对试点县区不划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即“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所
分配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向省招生办公室送交考生档案材料,省招生办
公室根据考生报考志愿与非试点县考生一样向招生学校送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988年6月, 在全省高校人才交流、技术贸易洽谈会上,有33所普通高校申报在
国家指令性计划外为乡镇企业举办委托培养大专班,计划在全省15个市地,73个县市
区招生7700人。
1988年,高校毕业生分配试行“双向选择”,即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
毕业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志愿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条件择
优录用毕业生。烟台大学、青岛大学、山东中医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体育学院
5所院校率先进行了毕业生分配“双向选择”试点。具体做法是:(1)邀请部分用人
单位到学校“摆摊、设点”,与毕业生直接见面,公开招聘,选择人才。学校根据掌
握的用人信息、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和毕业生的志愿,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要人条件
和需求数的2~3倍推荐毕业生, 供用人单位“择优录用”。(2)学校代用人单位选
择毕业生。对一些远离学校、来往不便或需求人数较少的单位,学校可以起“中介人”
的作用。用人单位可以向学校提出自己的要人条件,学校负责把有关毕业生的学业成
绩、 健康状况、思想表现等,寄给用人单位,待考核同意后,进行派遣。(3)主管
部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双向选择”。有的市地和县(区)在小范围内试行“双
向选择”。济南市为妥善安排318名代培生,专门组织了一次“供需见面、双选就业”
大会,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直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洽谈,双方同意后,当场拍板,
办理手续。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局为使毕业生能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对分来做
师资的115名大学毕业生, 全部实行“双向选择”,仅用一天时间,就顺利地完成了
分配任务,全部分到了各乡镇中学任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较满意。
1990年高校招生、分配工作又进行重大改革。全省实行了将高校招生计划分配到
市地的办法。本科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是:省按照各市地1987年—1989年三年录
取新生的平均数为基数,在参照1989年实际录取数的基础上,根据1990年全省本科招
生计划和各市地事业发展及人才需求情况稍作调整。专科招生计划分配是:部、省属
专科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原则上根据各市地1989年理工农医、文史、外语类的招
生情况分配,一般未做大的调整;市地属高校艺术、体育专业计划的80%安排在本市
(地)招生,20%在其他市地招生,理工农医、文史、外语类招生计划基本上安排在
当地招生;面向全省统一招收的本、专科委托培养招生计划随国家任务招生计划一起
分到市地,面向市地(含市地)以下单位招收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归委托培养单位或
按合同划定的生源范围所在的行政区招生,不参加计划统一分配。另外,根据农业部、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农业院校试行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生的通知》精神,1990
年山东农业大学的畜牧专业招收了30名有实践经验的专科学生。考生分别从莱芜市、
莱州市、诸城市和平原县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推荐上来,最后由市县招
生办公室审查批准,办理报考手续。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加试
农业综合技术知识。省招生部门按农业综合技术知识和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分别划线,
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档案送交学校审查录取。从实际效果看,这批学生的政治素质、学
习积极性等方面均好于其他学生。国家教委和农业部对山东农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
学生的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1990年,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进一步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3号文件和国
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教字[1990] 9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
教委、 计委、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厅、粮食局等6部门于1990年11月29日联合下发
了《关于择优录用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
通知》,规定1990年择优录用的对象是:1986年后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
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至今尚未就业的合格毕业生。